第二章 貿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島封關運作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建立自由進出、安全便利的貨物貿易管理制度,優化服務貿易管理措施,實現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高標準建設口岸基礎設施,加強口岸公共衛生安全、國門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條 在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貨物、物品可以自由進出,海關依法進行監管,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條 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按規定進行監管。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前往內地的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依法自由開展貨物貿易以及相關活動,海關實施低干預、高效能的監管。
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出口貨物不設存儲期限,貨物存放地點可以自由選擇。
第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通關便利化政策,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和手續。除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貨物外,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徑予放行,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便利服務。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對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并實施相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制度。對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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