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
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瓊府〔2024〕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發展狀況等實際,現就我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予以重新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征收農村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二、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本通知所稱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批準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可以依法確認為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土地。
三、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林)場農用地使用權的,可以參照所在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給予補償。
四、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瓊府〔2020〕45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中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