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管理辦法,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進一步規范自貿港漁船、漁民、漁獲進出管理
海南日報訊(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慧)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漁船、漁民、漁獲進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將從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進一步規范自貿港漁船、漁民、漁獲的進出管理。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為做好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相關工作,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的管理制度體系,海南要在封關運作后對省外漁船到我省停靠的情形形成有效的監管,并對我省漁船停靠實現最大便利化,不能因為封關影響漁船、漁民和漁獲物的正常進出,增加漁民不必要的負擔,以便封關后既能進一步加強全省漁船、漁民、漁獲進出管理工作,又能便利漁民日常生產和生活。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共六章,三十條,旨在規范漁船、漁民、漁獲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行為。針對各種類型漁船的管理范圍,以及農業農村、公安機關海岸、海關、海警、海事、海洋和漁業監察、綜合行政執法等職能部門職責進行明確。
《辦法》針對漁船、漁民進出島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包括漁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無線電通信、船舶定位識別等裝置;隨漁船出海的工作人員均需持有漁業船員證書,搭乘休閑漁船參與休閑漁業活動的游客在船期間按規定穿戴救生設備,攜帶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辦法》還明確漁船禁止載運與所批準從事的漁業活動無關的物品。禁止在我省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轉載漁獲。鼓勵漁獲交易雙方均建立溯源臺賬。海洋捕撈輔助船應當建立所載貨物信息以及進貨、消耗或銷售記錄制度,依法依規經營。海洋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志,真實記錄漁業生產情況。鼓勵小型漁船建立漁業捕撈生產記錄。
相關稿件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瓊公網安備 4601080200000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