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更高水平的口岸管理服務機制 促進貿易投資自由便利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解讀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共二十九條,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一、出臺《條例》的背景和意義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高質量發展,是推進封關運作順利進行、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在海南自貿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在海南自貿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之間設立“二線”,并對高標準建設對外開放口岸和“二線口岸”等作出明確部署。2021年海關總署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布局方案》,在海南自貿港布局8個對外開放口岸和10個“二線口岸”,明確了口岸準入退出審批程序、建設標準、保障措施等重要制度設計。目前,8個對外開放口岸保持良好運行,10個“二線口岸”建成驗收、運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有必要通過立法對海南自貿港口岸布局建設、管理服務等制度安排及實踐經驗予以固化,為滿足“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和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率通關、高水平監管的口岸發展要求提供法律依據。
為了適應海南自貿港口岸建設和發展需求,提升口岸管理和服務水平,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條例》,堅持系統觀念、突出重點、問題導向,緊扣海南自貿港實際和封關運作需要,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動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對口岸的建設管理、運行服務保障作出系統性規定,圍繞口岸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協同開放及規范管理、服務提升、風險防范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確保口岸營商環境優化、安全高效運行和國際貿易自由便利。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構建高效協同的口岸發展體系。《條例》圍繞建設“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綠色”口岸,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和口岸規劃布局等內容。一是明確《條例》所稱口岸包括對外開放口岸和“二線口岸”,提出口岸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堅持高標準建設、集約共享、低碳環保、創新監管、協同推進原則,口岸管理服務應當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實施智慧監管、信用管理等監管方式,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二是構建“省級統籌+市縣落實+部門協同”的三級口岸管理職責體系,明確省口岸管理部門和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協調相應口岸管理服務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為口岸運行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務,并對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查驗機構在對外開放口岸和“二線口岸”的職責分別作出規定,強化口岸查驗機構的聯動共管職能。三是對口岸發展規劃的編制提出要求,明確組織編制口岸發展規劃及報批公布的程序,要求口岸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港口、機場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確保規劃科學性與實施可行性。
(二)規范對外開放口岸建設管理。《條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規范對外開放口岸準入退出、建設驗收、臨時開放、臨時啟用等制度和程序,增強口岸建設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明確對外開放口岸的設立或者擴大開放,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提出建議并組織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查驗基礎設施與港口、機場等的建設主體工程做到規劃、設計、投資、建設“四統一”。二是建立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分級驗收制度,規定查驗基礎設施建成后經省口岸管理部門會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預驗收合格方可報請國家口岸管理部門正式驗收。同時,規定對口岸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航站樓等的驗收實施省級審批國家備案制。三是規范非對外開放口岸區域臨時開放、限制性對外開放口岸臨時突破限制性條件及已運行口岸內水域、碼頭、泊位、航站樓臨時啟用的審批程序。四是特別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水運對外開放口岸開放范圍內部分碼頭、泊位的退出管理,并另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建立“二線口岸”建設管理制度。《條例》圍繞“二線口岸”建設管理各環節的銜接貫通,規定“二線口岸”設立、建設、驗收、臨時啟用、退出等程序,填補了“二線口岸”建設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規上的空白,增強了口岸建設管理的系統性、連貫性和規范性。一是明確“二線口岸”的設立,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經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后,參照國家口岸建設標準組織建設查驗基礎設施。二是根據“二線口岸”實際監管需求,確定省口岸管理部門會同直屬海關對“二線口岸”進行預驗收,直屬海事、邊檢機構協同驗收。三是規定已運行的“二線口岸”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航站樓等需要增設“二線口岸”功能,以及尚未設立“二線口岸”的港口、機場等和已運行的“二線口岸”內尚未啟用的碼頭、泊位、航站樓等需要臨時啟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突出口岸通關智能、便捷、高效。《條例》圍繞優化口岸運行服務,綜合運用制度創新、科技賦能、程序簡化、資源協同等手段,全面提升口岸通關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通關便捷和貿易便利。一是建立對外開放口岸與“二線口岸”通關協作機制,要求優化貨物物品申報及查驗、人員及貨物物品中轉、稅務辦理、人員出入境簽證辦理等通關工作方式和流程,壓縮通關時間,提升通關便利水平。二是優化“二線口岸”通關模式,規定動植物檢疫檢測、出島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通行附加費征收、綠色通道車輛通行附加費減免等管理活動前推后移至“二線口岸”以外區域,并對“二線口岸”通關信用管理制度作出規定。三是推動口岸智慧化建設,加快口岸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升級,實現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跨部門服務集成,支持全流程無紙化通關,構建“二線口岸”智慧監管體系,推動各部門單位的信息化平臺和系統實現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四是針對國際會議、賽事等重大活動建立專項通關服務保障機制,加強重大突發事件的通關協調服務,確保通關環節高效聯動。同時,對加強口岸合規收費管理、推動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和加強口岸區域合作與國際交流合作、擴大區域通關便利措施的適用范圍、擴大口岸經貿往來等作出規定。
封關運作后,“二線口岸”查驗機構主要對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自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時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等涉及進口稅收政策或監管證件管理且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實施監管。對于其他貨物以及所有物品、交通運輸工具、人員在內地和海南自貿港之間進出,均按現行規定管理,無需增加查驗環節,也不需要辦理任何附加證件。
(五)健全口岸運行保障機制。《條例》圍繞口岸高效安全運行,全面系統規定了口岸運行的多層級協調機制和各領域支持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省級和市縣級口岸運行協調機制,明確口岸運行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規則,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等加強聯動協作,確保重大問題高效解決。二是完善口岸運行的資金支持、數據共享、安全防控與應急處理、集疏運體系建設與進出暢通等方面的制度設計,為口岸有序運行提供全方位、全鏈條的有力保障。三是規定對口岸查驗基礎設施、通關效率和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對口岸服務情況組織開展社會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四是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報檢報關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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