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通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有關校外托管機構場所的樓層設置、人員密度和疏散走道等方面的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為落實上述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目前我省現有校外托管機構3000余家,托管中小學生約11萬人,約占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總數9%。校外托管機構作為新興業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需求,減輕了家長負擔,但因缺乏統一標準規范,托管機構良莠不齊,一部分托管機構經營規模較小、管理水平較低、人員力量薄弱,在場所設置、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隱患。為保障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結合海南實際,在省人大立法的基礎上,通過省政府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細化明確相應的安全要求,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場所的規范管理,有利于促進校外托管服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通知》共四條,聚焦校外托管機構場所存在的問題,從樓層設置、人員密度、疏散走道、防火分隔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場所的樓層設置要求
托管對象為12周歲及以下學生的校外托管機構,應設置在建筑物4層以下(含4層,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室)。
(二)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場所的人員密度要求
校外托管機構場所的學生人均使用建筑面積不小于4平方米。
(三)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場所的疏散走道要求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為每位學生提供獨立床位,不得設置通鋪,并且保留必要的疏散走道。
(四)明確場所防火分隔要求
校外托管機構場所設置在商業、辦公等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內且被局部使用的,所在建筑物應依法驗收合格。場所與其他功能區之間,應當使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 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有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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