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海口6月28日訊(記者良子 特約記者薛歐)6月28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5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相關行政法規規定調整實施后,在海南實施以下優惠政策:對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自駕游進境游艇實行免擔保政策;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企業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允許由外國船舶檢驗機構開展船舶入級檢驗;允許僅涉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運營多點掛靠航線業務,基于海南海域情況及海南國際郵輪發展狀況,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允許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在海南三亞、海口郵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
《通知》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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