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8月1日起實施
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的將予以罰款
本報訊 (記者 王玉潔)為規范我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置和管理,《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正式發布,并將于8月1日起實施,努力營造良好的海南自貿港國際語言環境。
《規定》明確了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公共場所,包括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公共機構的服務窗口;應急避難場所;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汽車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等;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展活動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及活動場所;外國人聚居區域;道路、餐館、旅游景區、酒店、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市民游客中心、城市綜合公園、公共廣場、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加油(氣)站和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還包括省外事部門認為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其他場所。
《規定》要求,公共場所標識上的外語譯寫應當適應公共服務領域外語譯寫的實際需要,譯寫外語應當與規范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并符合外語譯寫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相關譯寫規范標準的,應當符合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和國際慣例。
《規定》要求,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包含外語標識設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外語標識作為工程設計和建設內容。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規定》提出,如若出現應當設置外語標識而未設置的、單獨使用外語作為標識的、設置的外語標識不符合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范的、外語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出現損壞、脫落,未能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等四種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稿件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