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將給海南發展帶來哪些利好?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就此接受海南日報專訪——
確保改革于法有據 服務海南自貿港建設
本報海口6月28日訊 (記者良子 特約記者薛歐)6月28日,《國務院關于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發布。內容涉及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5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據了解,我省第一批一攬子調法調規事項共有6項,涉及調整3部法律、5部行政法規。在司法部認真審查論證,反復協調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調整法律相關規定的議案。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繼3部法律調整實施后,國務院于6月28日發布了《通知》,調整適用5部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就《通知》出臺的背景和相關情況,海南日報記者采訪了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
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的出臺,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與不久前全國人大授權調整有關法律的決定相配套、相銜接,目的是保障我省各項改革措施于法有據,加快推進海南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有關貨物、物品暫時進口,需提供相應擔保的規定,是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關于“優化出入境邊防檢查管理,為商務人員、郵輪游艇提供出入境通關便利”和國發34號文中“簡化游艇入境手續,實施瓊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具體措施。該調整免除了海南自駕游進境游艇相關關稅擔保,減少自駕游艇進境的成本,將進一步促進自駕游艇進境海南海域游,推動海南郵輪游艇相關產業的發展。
該負責人介紹,《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實施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通知》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有關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需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將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企業經營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許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該調整將有利于減少行政審批層級,縮短審批時限,進一步促進海南航運發展,加快海南國際高端航運要素集聚,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通知》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十三條從事國際航行的中國籍船舶需向中國船級社申請船舶檢驗的規定,將放開外國船檢機構相關業務限制,允許外國船檢機構可以對在海南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進行檢驗。該調整借鑒了境外自由貿易港開放登記的成功經驗,促進外國船檢機構在海南開展相關船檢業務,為落實好《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關于逐步放開船舶法定檢驗提供法治保障。
《通知》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有關限制外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相關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剛通過的在海南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相關規定相配套。通過調整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海南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的市場準入許可、僅涉及海南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許可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該調整有利于推進三亞郵輪母港建設,支持海南圍繞三亞建設發展郵輪供應、維修、貿易、人才培養、旅游消費等郵輪相關產業,引導郵輪相關要素向海南集聚。
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發表以來,國家對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高度重視。此次一攬子調法調規之前,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和推動下,國務院針對海南進行了兩次單項調規,分別發布《國務院關于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暫停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為將先行區建成國際一流水平的國際醫療旅游目的地和醫療科技創新平臺提供法治支持。目前,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我省正在梳理第二批調法調規事項。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