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若干規定》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若干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生態環境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禁止洋垃圾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自貿港法)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穩步推進,支持開展重點行業再制造產品進口試點、促進保稅維修和再制造業發展以及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創新成效顯著。新的制度在為進出口貿易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進境環境安全風險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了在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牢牢守住風險防控底線,主動應對、積極防范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面臨的進境環境安全風險,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若干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風險防控制度體系。《若干規定》深入貫徹落實自貿港法和總體方案的有關規定,立法保障進境環境安全,既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防控風險、確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平穩安全有序的重要舉措。
二、《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和亮點
《若干規定》是全國首部關于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方面的立法,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二十三條,堅持問題導向,在對進境環境安全準入風險點進行研究判斷的基礎上,聚焦應對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從海南自貿港進境存在的潛在環境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對環境安全準入管理作了制度設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洋垃圾是對來自境外的固體廢物的俗稱,其本身于環境有害,在存儲、加工利用過程中也往往產生大量污染物,處理處置難度大,會對我國生態環境和國民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嚴重威脅。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堅定不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逐步減少直至取消固體廢物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自貿港法規定禁止境外固體廢物輸入。為了有效防范固體廢物入境風險,落實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若干規定》從多個層面進行了規范:一是明確海南自貿港固體廢物零進口的管理要求,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經海南自由貿易港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禁止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傾倒、堆放、處置。二是強化固體廢物非法入境管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海關、海警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三是建立了“無主”固廢移交、處置機制,穩妥做好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處置工作。四是防止以再制造產品名義進口固體廢物,規定省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海關加強對再制造產品的進口和流通環節監管。
(二)明確進境貨物、物品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要求。主要是圍繞環境安全風險較高的貨物、物品作了有針對性的進境管理要求。一是防范進境危險貨物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明確危險貨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要求、標準、規范以及國際公約等。二是防范中轉貨物貯存管理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對貯存場地的設立和分類分區貯存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三是防范發展轉口貿易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規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易腐爛變質類農產品貯存的日常巡查管理。四是防范進境放射性物品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明確包裝容器和運輸管理方面的要求。
(三)明確進境運輸工具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要求。一是規定了進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如實申報義務。二是明確了污染物排放和處置要求。進境船舶要監測監控并如實記錄船舶污染物、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載運貨物進境的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發動機排出物要求。三是對運輸工具載運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及易散發、揮發廢氣粉塵等貨物的進境管理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四是明確了進境船舶和航空運輸危險或者污染危害性貨物等要事先申報或者取得有關許可。
(四)明確新業態發展涉及的環境安全監管要求。海南自貿港作為唯一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在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方面具有獨特的政策優勢,但發展保稅新業態進境的貨物“廢”與“舊”的邊界較為模糊,存在“以廢充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等環境安全風險。《若干規定》為了促進新業態健康平穩發展,實現有關政策試點過程可溯、風險可控,著重從幾個方面作了規定,彌補了新業態生態環保監管的立法空白。一是規定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的企業準入管理程序。二是對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法定義務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生態環保管理責任進行細化規定。三是明確新業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舊件、壞件,以及非來自于貨物本身的固體廢物的管理要求。同時,基于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的考慮,對國務院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暫時進境修理試點政策,作出暫時進境修理貨物的監管參照保稅維修政策進行的規定,體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
(五)明確相關部門加強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建設。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提升對進境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的檢驗、檢測、檢疫能力和效率,促進通關便利。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財政等主管部門強化應急保障,提升進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與響應能力。三是提升對潛在環境安全風險的判斷和處置能力,明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關發現疑似固體廢物和可疑放射性物品后的鑒定鑒別及處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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