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產業發展,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自貿港法》)相關規定,制定并印發了《關于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針對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經營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稅務部門按經營者提供廣告服務、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的3%征收,按經營者央地隸屬關系或央地投資比例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地方收入100%繳入省級國庫。
《自貿港法》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減征、免征、緩征除具有生態補償性質外的政府性基金。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經過深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擬訂了《通知》,明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免征歸屬于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通知》主要內容及考慮
《通知》嚴格落實了《自貿港法》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免征范圍、起始時間等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免征范圍。
免征的地域范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主要考慮:《自貿港法》規定,國家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因此該免征政策的實施范圍僅限于海南島全島,不包括三沙市。
免征的收入范圍為歸屬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主要考慮:根據《財政部 中宣部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字〔1997〕243號)規定,中央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因此,該免征政策僅針對歸屬我省地方收入的部分實施。
(二)免征起始時間及期限。
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免征政策。主要考慮:一是實施時間考量。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發生時間,與繳費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同,分為按月和按季兩種,10月1日為第四季度起始日,按季繳納的繳費人可從第四季度起完整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優惠。二是政策適用時間。“自2025年10月1日起”是以費款所屬期為判定標準,僅適用于所屬期為2025年10月及以后的費款。例如,11月份申報10月份費款時,可開始享受免征政策;而2025年10月份申報9月份及以前的費款,仍需按現行政策執行,不適用全免政策。同時,該政策不設置免征期限,為相關市場主體提供長期穩定的政策預期。
此外,為做好政策落實工作,《通知》明確規定了財政、宣傳、稅務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三、《通知》發布后新老政策適用問題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所屬企業繳納的費用,以及央地聯營企業按地方投資比例計算的費用部分,予以免征;中央所屬企業繳納的費用,以及央地聯營企業按中央投資比例計算的費用部分,仍按照《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規定執行,即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50%減征。
在三沙市,地方所屬企業繳納的費用,以及央地聯營企業按地方投資比例計算的費用部分,按《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瓊財支財〔2025〕106號)規定執行,即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50%減征;中央所屬企業繳納的費用,以及央地聯營企業按中央投資比例計算的費用部分,同樣按照《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規定執行,即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50%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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