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海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
承諾制實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
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函〔2020〕39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進一步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法治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難點”,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最大限度利民便民,進一步提高工作針對性和有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府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堅持精準有序。結合具體實際,堅持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穩妥有序推進改革。
堅持風險可控。落實放管結合、并重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和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堅持工作創新。健全和完善工作體制機制,探索和創新監管方式方法,不斷優化“減證便民”具體措施,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著力提升政府服務能力。
(三)工作目標。在省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或法定機構、市縣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四)明確證明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含義。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主要任務分工和完成時限
(五)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各市縣政府,實行垂直管理的省級部門和實行以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的系統要結合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省政府其他部門要確定部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要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盡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4月)
(六)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被列入全國、我省及其他與我省有互認協議的省(區、市)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4月)
(七)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及時高效、通俗易懂的要求,依法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國家或省政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責任單位: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4月)
(八)加強事中事后核查。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對免于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移交給有行政處罰權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4月)
(九)運用線上線下和多部門協同等方式,強化核查實效。各級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6月)
(十)加強信用監管。要建立健全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統計和分析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依法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4月)
(十一)強化風險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由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法定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國家或省政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十二)積極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應當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完成時限:長期)
(十三)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海南省審批服務綜合窗口受理制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和要求。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及時解決與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市縣政府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的問題。各市縣政府要扎實有效、穩步有序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國家和我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省政府建立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審改辦)牽頭,司法行政、政府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加強對全省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注重在全省本系統內適時總結和復制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各市縣政府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審改辦、省司法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大數據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2021年3月)。
(十五)開展培訓宣傳。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每年要組織開展不少于1次的業務知識學習培訓。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宣傳力度,采用多種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十六)加強督促檢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群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個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要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要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站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政治高度,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國理政的重要思想為統領,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推進改革,要方向明確、扎實穩妥、勇于作為、大膽創新。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司法廳。省司法廳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
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及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按照“應施盡施”的原則,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一律實行告知承諾。明確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的規則和程序,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降低市場準入成本,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從制度層面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進一步提升我省營商環境。
二、主要任務分工和完成時限
(一)制定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實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是指申請人提出涉企經營許可申請,省級各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其經營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申請人自愿作出能夠具備全部經營許可條件的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省級各審批部門要建立告知承諾制事項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由省市場監管局匯總報省政府審核后,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及省政務服務網統一向社會發布,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更新。(牽頭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審改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二)制定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辦理流程。省級各審批部門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及時高效、通俗易懂的要求,依法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并根據本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書范本見附件)。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省級各審批部門要依法準確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性、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省級各審批部門要在辦公場所、政務服務大廳、各部門門戶網站和政務服務網等場所或平臺公布,方便申請人獲取、下載。(牽頭單位:省審改辦;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實行告知承諾方式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申請人對照省級各審批部門告知的內容,提交申請書、告知承諾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告知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請人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并提交;約定在涉企經營許可決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按照約定期限提交。申請材料原則上以申請表和承諾書為基礎。省級各審批部門嚴格控制申請人提交材料的類型和數量,主動采取承諾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補交等方式,精簡申請材料。
2.受理、審查與決定。省級各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符合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約定材料的,省級各審批部門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涉企經營許可的,省級各審批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公開被許可人承諾,接受社會監督,并按照《信用承諾信息數據標準(試行)》《信用承諾履約踐諾情況信息數據標準(試行)》將承諾信息和履約踐諾信息數字化,數據和承諾書在做出決定7個工作日內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省級各審批部門要進一步升級改造相關行政審批系統,支持承諾書和履約踐諾情況的在線數字化。
3.開展經營。對申請人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填寫申請人承諾書(承諾具備條件),申請人領證后即可開展經營;對申請人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后一定期限內具備的,填寫申請人承諾書(承諾一定期限內具備條件),申請人達到經營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并收到確認回執后,方可開展經營。
4.監督管理。有關主管部門將通過告知承諾領證的企業與通過一般審批程序領證的企業平等對待,根據風險狀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針對風險相對較高事項,通過數據共享、現場檢查或部門協查等方式,及時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組織核查,強化風險防范。
省級各審批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在限定的時間內組織批后核查,在批后核查中,發現申請人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相符的,由行政審批機關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撤銷涉企經營許可決定,并進行相應的聯合懲戒。省級各審批部門在核查中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涉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不具備審批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申請人不具備審批條件且無法聯系的,經公告后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辦理注銷手續。負有該項涉企經營事項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涉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不具備原審批條件且無法聯系的,及時將信息抄送省級各審批部門。
被撤銷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行政許可范圍內的經營活動立即停止。
(三)確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列入全國、我省及其他與我省有互認協議的省(區、市)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和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牽頭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審改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四)加強事中事后核查。省級各審批部門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對免于核查的事項,省級各部門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省級各審批部門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移交給有行政處罰權的相關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審改辦、省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五)加強信用監管。省級各審批部門建立申請人信用檔案。對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事后審查、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承諾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記入申請人的信用檔案,共享到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依法對外公示。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根據“承諾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等行為的失信嚴重程度制定配套懲戒措施。屬于輕微失信的原則上以教育為主,不計入失信記錄;屬于一般失信的計入信用記錄,不再享受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屬于嚴重失信的實施聯合懲戒。省級各審批部門依法實行信用修復制度。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后,可向相關省級各審批部門提出修復申請,按要求簽署并提交信用承諾書,并在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進行公示。信用修復承諾書的樣式由省級各審批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業務特點統一制定并發布。(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六)強化風險防范措施。省級各審批部門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按原法定程序辦理。經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作為行政決定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組成部分。(牽頭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審改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七)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海南省審批服務綜合窗口受理制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和要求,及時解決與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市縣政府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的問題。各市縣政府要扎實有效、穩步有序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國家和我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市縣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牽頭單位:省大數據管理局、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八)各市縣政府可參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區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3月)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本市縣、本單位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全省本系統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2021年3月)
(十)開展培訓宣傳。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及時總結和復制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1次的業務知識學習培訓。要加強宣傳力度,采用多種渠道,全方位宣傳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完成時限:長期)
(十一)責任承擔。因申請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造成損失的,申請人需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實行告知承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按照《海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對申請人以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依法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有關單位。2021年3月)
附件: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