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實行以標準地址為基礎的自主申報承諾制
海南日報訊(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夢瑤)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辦法》共19條,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監管工作作出細化規定。明確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以標準地址為基礎的自主申報承諾制,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通過標準地址庫中不動產登記信息、“一標三實”基礎信息等在線核對的,免于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同時,明確不適用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情形,包括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標準地址庫在線進行核對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等。
針對電子商務經營場所等特殊情形,《辦法》明確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針對以投資關系、集中辦公區、托管等方式適用“一址多照”的情形,《辦法》明確集中辦公區管理職責以及托管機構適用情形等,進一步規范了對“一址多照”的監管。
《辦法》還明確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中的職責分工,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的市場主體進行不同比例、頻次的抽查檢查,實施差異化監管。
《辦法》施行后,2015年印發的《海南省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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