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瓊府辦函〔2021〕36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3年10月18日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瓊府辦〔2013〕155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構成
1.6 災害分級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2.2 解救疏散人員
2.3 保護重要目標
2.4 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3.3 撲救指揮
3.4 專家組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4.2 力量調動
5 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警
5.2 信息報告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6.2 響應措施
6.3 省級層面應對工作
7 綜合保障
7.1 通訊與信息保障
7.2 交通運輸保障
7.3 醫療衛生保障
7.4 治安保障
7.5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7.6 經費保障
7.7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8 后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8.3 約談整改
8.4 責任追究
8.5 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
9.2 預案演練
9.3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9.4 預案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全面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滅火工作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災應對和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火災發生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應對本省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行政主體,市縣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先期處置和一般、較大森林火災處置的行政主體。省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救援。
1.5 預案體系構成
全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體系包括:(1)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2)市、縣、自治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3)鄉鎮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4)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各分局及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應急方案組成。
1.6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Ⅳ級)、較大森林火災(Ⅲ級)、重大森林火災(Ⅱ級)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Ⅰ級)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打明火、開挖(設置)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群眾并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并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范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
海南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森林防滅火工作。省森防指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林業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協調應急工作的副秘書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省林業局局長、省公安廳分管副廳長、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省軍區戰備建設局局長擔任。省森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森防辦),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省森防辦設在省應急管理廳,省森防辦主任由省應急管理廳廳長兼任,省應急管理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森防辦副主任。必要時,省林業局可按程序提請以省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滅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防滅火工作。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各分局及各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設立森林防滅火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其管轄或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省公安廳負責依法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火案偵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違規用火處罰工作,組織對森林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進行預判,并指導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范處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務分工“一條不增、一條不減”,原職能保持不變,業務上接受林業部門指導。
省應急管理廳協助省委、省政府組織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市縣和相關部門的森林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森林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
省林業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火災預防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負責森林火情早期處理相關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參與指導、協調全省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組織所屬消防救援隊伍開展森林滅火技能訓練,組織、調動所屬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省軍區負責組織民兵和協調駐瓊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搶險行動;指導相關部隊抓好遂行森林火災搶險任務準備;協調辦理兵力調動,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航空器飛行管制及使用軍用航空器相關事宜。
省森防辦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省森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照《海南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工作規則》(瓊森防辦〔2021〕21號)執行。
3.3 撲救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省森防指負責指揮。發生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一般、較大森林火災由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一般、較大森林火災以及跨市縣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由當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省森防指負責協調、指導。特殊情況的森林火災,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統一指揮。
全省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范現場指揮機制,由本地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重視發揮專家作用;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調整指揮等級。參與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指揮;執行跨市縣行政區域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由火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實施垂直指揮。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遂行森林防滅火撲救任務,依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由軍隊根據火場前線指揮部制定的撲救方案負責指揮具體行動。
3.4 專家組
省森防指依托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建立森林防滅火專家組,各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依托本市縣應急管理專家庫建立森林防滅火專家組,對森林火災的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等提出咨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火災以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不得動員未經專業訓練以及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每年11月15日前,各市縣將專業、半專業撲火隊員按三個梯隊數量等級編組跨市縣增援力量;省消防救援總隊編組跨市縣增援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市縣調動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省森防指統籌協調,由調出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調入市縣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跨市縣調動消防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火災發生地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向省森防指提出請求,由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實施。
跨省(區)支援時,根據本省森林防滅火工作實際,由省森防指統籌組織協調,調動省內撲火力量作為支援力量。
調動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執行撲火任務,由省森防指向省軍區及相關戰區提出兵力需求。
5 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警
5.1.1 預警監測
全面實施森林防火規劃,加強森林防火預警監測系統項目建設,拓展衛星、航空、監控、瞭望、巡護“五位一體”監測體系。森林防火期內,省、市縣、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應利用不同型號的飛機開展航空護林作業,做好林火監測工作。
5.1.2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指標、火行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1.3 預警信息發布
由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當預測未來連續3天以上出現二至五級森林火險等級時,林業、公安和氣象部門加強會商,依據前期天氣、干旱、物候、火源、火災歷史資料等信息,聯合制作森林火險預警信息,并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微信公眾號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省森防辦適時向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4預警響應措施
5.1.4.1 藍色預警響應
(1)預警區域市縣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和森林火險預警變化;
(2)加強森林防火宣傳;
(3)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整改。
5.1.4.2 黃色預警響應
(1)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加強值班調度;
(2)護林員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和巡查,鄉村干部深入包干責任片區督查,嚴格控制野外用火;
(3)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適時派出工作組深入基層檢查督促,落實森林火災防范和應急措施;
(4)專業森林撲火隊和鄉鎮半專業撲火隊保養、調試撲火裝備,開展撲火臨戰訓練。
5.1.4.3 橙色預警響應
(1)預警區域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至少有1名副指揮長在崗待命;
(2)各市縣加大森林防火巡護、林火監測力度,禁止林區一切野外用火;
(3)省森防辦統計撲火裝備、物資等情況,做好物資調撥準備;
(4)專業森林撲火隊和鄉鎮半專業撲火隊進入待命狀態,隨時做好撲火準備。
5.1.4.4 紅色預警響應
(1)省森防辦召集省應急管理廳、省林業局、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分析森林火險形勢,研究應對措施;
(2)在進山入林關口設卡檢查,強化火源管控,嚴禁林區一切野外用火;
(3)全省各級林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嚴查野外違規用火,加大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
(4)省森防指派出工作組深入各市縣開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導。
5.2 信息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報告,或者撥打“119”報警。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經核查確實為森林火災的,按照“有火必報、報撲同步、歸口上報”要求報送火災信息。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按照《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運行機制》中的《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報送辦法》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相關信息。以下森林火災信息由省森防辦向省政府報告:
(1)火場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市縣行政區域的;
(2)發生在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范圍內的;
(3)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
(4)超過6個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
(5)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
(6)受害面積超過100公頃的;
(7)其他影響重大的森林火災。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根據分級響應的原則,火災發生后,當地政府組織早期處置,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和較大森林火災,市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處置;初判為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省森防指組織處置;必要時,可提高響應級別。當動用本省撲火力量仍無法有效控制時,報請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協助組織處置。
6.2 響應措施
火災發生后,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火災發生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應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和協調調動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隊伍等力量進行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撲救森林火災,應制定應急避險預案,明確撤離路線和示警信號,一旦遭遇險情,及時啟動應急避險預案,迅速、高效、安全實施緊急避險和營救行動。撲火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控,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撲火人員安全。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當地政府應根據火災撲救情況,派出醫療隊伍和成立臨時醫療站,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現場待命,及時為傷員實施現場救治和醫療轉運。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鐵路線路等重要目標物受到火災威脅時,要迅速調集專業救援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和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部門要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信息發布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火災明火撲滅后,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并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汽后,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原則上,參與撲救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縣增援的地方專業撲火隊伍不擔負后續清理和看守火場任務。
6.2.8 善后處置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和遺屬安置等善后工作,對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難群眾要做好安置和救濟工作。
6.3 省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省應急處置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并通知相關市縣根據響應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6.3.1 Ⅳ級響應
6.3.1.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100公頃的森林火災;
(2)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3)超過6個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火場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市縣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省森防辦組織召開會商會議,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森防辦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6.3.1.2 響應措施
(1)省森防辦進入應急響應狀態,研判火情發展態勢,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預告相鄰市(縣)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增援準備;
(3)視火情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4)協調指導媒體做好報道工作。
6.3.2 Ⅲ級響應
6.3.2.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的森林火災;
(2)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6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4)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省森防辦組織召開會商會議,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森防指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6.3.2.2 響應措施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防辦及時調度了解森林火災情況,研究撲救措施;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協助、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調動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增援;
(3)氣象部門提供火場天氣實況服務,做好擇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4)協調指導媒體跟蹤報道。
6.3.3 Ⅱ級響應
6.3.3.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森林火災;
(2)造成人員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4)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省森防辦組織召開會商會議,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森防指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6.3.3.2 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防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召開會商會議,分析火險形勢,部署撲火工作;
(2)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3)組織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林區、林場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參加撲火;
(4)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5)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6)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醫療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7)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新聞發布會,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6.3.4 Ⅰ級響應
6.3.4.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森林火災;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或造成特別嚴重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省森防辦組織召開會商會議,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森防指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響應。必要時,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6.3.4.2 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組織指導火災發生地市縣黨委、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依托海口、三亞、瓊海、東方、陵水、樂東、加來等機場,向國家應急管理部申請調用飛機施行跨省支援撲救,并安排部署增援隊伍的撲火任務;
(3)增調地方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解放軍、武警部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協調航空消防飛機等撲火裝備及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
(4)組織、協調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醫療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市縣轉移受威脅群眾;
(5)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6)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范次生災害;
(7)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緊抓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8)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協調指導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
(9)決定森林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森林資源損失、社會影響程度較大的森林火災,應根據啟動預案的相應權限進行調整。
6.3.6 響應終止
在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預案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7 綜合保障
7.1 通訊與信息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通信管理部門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7.2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建立健全有關交通運輸單位的應急機制及保障措施,負責足夠數量、功能齊全的交通運輸工具。
7.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要儲備醫藥物資和救護力量,保證撲救森林火災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有效救護。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制定發生森林火災時維持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方案,配備足夠的后備力量,保證對突發事件的管控能力。
7.5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要將撲火物資保障納入本級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撲火物資儲備規模結構以及滅火、防護、偵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機械等常規儲備規模,適當增加高技術滅火裝備、特種裝備器材儲備,做好儲備物資的維護、保養和輪換。
7.6 經費保障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將森林防火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將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森林防火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7.7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在緊急情況下,應急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要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和救助管理站提供緊急避難。
8 后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上一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市縣,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約談該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省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
8.5 工作總結
全省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省森防指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森林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火救災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實施后,省森防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2 預案演練
省森防辦會同省森防指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9.3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森防辦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森林火災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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