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7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條例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四章 優化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優化外商投資服務,加快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打造引領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外商投資及其促進、保護和服務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依法先行先試更加自由、更加便利、更加開放的外商投資政策措施,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進全方位更高水平開放。
海南自由貿易港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實施特別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外商投資工作,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資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服務和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相關工作。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有序推動擴大外資市場準入,逐步放寬或者取消外資股比、高級管理人員要求等限制,圍繞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聚焦種業、海洋、航天、數字、綠色低碳等領域,推進擴大開放。
省人民政府商務、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管理和服務,支持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獨資醫院,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從事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技術應用,以用于產品注冊上市和生產。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依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獨資或者合資金融機構。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領域進行投資。
鼓勵養老服務、家政服務、文化和旅游、體育、醫療、職業教育等服務業領域吸引利用外資,滿足多層次服務消費需求。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要素保障等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制定、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及時、完整、準確公開政府采購信息,為外商投資企業獲取采購公告、招標文件等信息提供便利服務。鼓勵采購人通過電子化方式進行采購,支持提升電子化采購平臺的數字技術應用水平,推動采購流程透明化、規范化、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采購標的存在國際標準的,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國際標準。
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或者服務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定供應商,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和內資企業區別對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典型案例。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企業標準。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在標準立項、起草、技術審查以及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等過程中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推進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起草審查相關工作、標準外文翻譯以及標準國際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取得良好實施效益,需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推廣實施的,有關部門在制定地方標準時可以參考或者采用。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代表依法參加各類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在國內外標準化工作中有突出成果的外商投資企業專家代表,吸納到國際標準化人才庫。
禁止利用標準以及地方標準指導性技術文件實施妨礙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十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修改、廢止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制定機關公布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解讀,提供相應的外文譯本或者摘要,并根據需要公布實施指引或者案例指引。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投融資匯兌便利化等方面結合外商投資企業需求創新舉措,依法探索提供商業可持續、風險可防控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依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開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便利外商投資企業跨境資金流動。支持跨國公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跨境資金集中運營中心。
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融資模式、保障需求等優化保險產品,提升保險綜合服務能力,加強保險保障,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支持外國機構依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再保險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與外國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產品。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將知識產權、股權及相關實體資產等組合質押進行融資。支持金融機構擴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等融資服務。
第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便利化制度。
省金融管理有關部門在法定權限內,推動簡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設立流程和外匯登記等手續。
第十三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使用境內貸款開展股權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投資設立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支持各類基金與外商投資企業開展股權投資合作。
第十四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實行再投資與新增外資相同的配套政策。外國投資者境內取得利潤再投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再投資,免于外匯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稅務、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細化再投資政策適用范圍、申報材料、辦理程序等,并加強宣傳指導。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招商機制,加大精準招商力度,通過城市推介、區域推介、專題推介等形式,創新開展外商投資促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本地區外商投資招商引資工作,宣傳投資環境和制度政策,編制、發布并及時更新外商投資指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外商投資項目服務協調機制,統籌推進項目準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外匯、人才引進等事項,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問題,做好項目落地全周期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七條 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結合自身產業特點,在國際合作、投資促進、產業發展、醫療創新、教育開放、跨境服務貿易等方面先行先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國際展覽會、論壇、賽事等活動,為市場主體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幫助市場主體建立國際市場供需對接渠道,助力推廣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品牌融入全球市場。
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國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舉辦或者合作主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為外國機構申請辦展提供便利服務和指導,并協調有關部門為其辦展提供相應便利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服務和保障措施,支持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開展技術攻關和產學研合作,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資研發中心承擔重大科研攻關項目,參與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和重點實驗室申報,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開放式創新平臺類研發中心,聚合先進技術、實驗設施、資金、人才、數據等資源,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團隊與跨國公司對接,開展項目合作,實現協同創新。
納入省大型科研儀器協作共用網的各級各類公共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開放共享。
第二十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加強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培育,發展總部經濟,打造總部基地。
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區位特點和政策優勢,開拓國內國際市場,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
第二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制度,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研發、生產、銷售等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與總部數據流動。
省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高效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自愿遵循企業社會責任原則,踐行環境、社會和治理的理念并加強相關領域能力建設,在綠色發展、社會貢獻、人力資源等環境、社會和治理具體領域發布相關報告成果、開展相關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定期對外商投資促進成效開展評估。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完善外商投資政策。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金融科技創新應用,優化匯兌、結算、融資、擔保、風險管理等服務,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探索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支付效率。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探索實施外籍職工薪酬購匯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優化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措施,加強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和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服務,完善司法和行政執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依法懲處侵害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積極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優化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發揮知識產權對吸引外商投資的制度作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及時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上發布、傳播虛假不實和侵權信息,或者通過其他惡意炒作手段侵害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等部門建立應對網絡侵害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行為的協同機制,依法及時處置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完善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支持建立國際商事調解組織,鼓勵商事調解組織探索制定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調解規則,推動涉外商事糾紛有效解決。
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和實踐,完善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聘任境外仲裁員,支持境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提高商事仲裁的國際化程度,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仲裁、調解、鑒定、公證等法律服務專業機構,支持高端法律服務人才依法開展涉外法律服務。
第四章 優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等多方參與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精準化的投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以及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流程、所需材料、辦理環節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外商投資服務平臺建設,依托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優化涉外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政策指南集中列明和查詢解讀、惠企政策兌付、專業服務咨詢等功能,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提供投資、工作、生活、旅游、醫療、養老、留學等便利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部門根據需要在政務服務辦事場所設立國際服務專區,組建專業外語服務團隊,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引導等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營商環境建設等部門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服務機制,推進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便利化,簡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辦理程序、縮短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實行全流程電子化辦理。
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身份證明等材料,符合條件的,可以免于公證、認證或者附加證明書。具體操作指引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服務機制,通過座談、問卷調查、電話訪談、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及時了解并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首席服務專員制度,引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合法經營,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進行投訴、反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跨部門協調工作制度,并依托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現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全流程線上辦理。
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協調、推動省級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監督市、縣、自治縣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處理時限,并對外公布。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營商環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注冊、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行業許可等事項時,應當履行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審核職責,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并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簡化辦理流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業務系統對接和工作銜接,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提供指導。通過部門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不得要求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與外商投資無關的信息;不得將報送投資信息作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企業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
第三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更大范圍免簽入境政策,延長免簽停留時間,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人才技術交流、商務洽談合作、企業運營管理、投資考察決策等提供便利。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對擬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籌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放寬其臨時入境停留有效期,且允許隨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與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
第三十五條 海關指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條約、協定和國家關于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的規定,申請成為經認證的經營者,并給予相應的通關便利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投資,適用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未規定的事項,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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