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相關規定
包括租房提取辦理條件、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業務等
本報???2月9日訊(記者 孫慧)12月9日,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相關規定的通知》,對我省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業務及住房公積金提取收款賬戶等規定優化調整。
調整租房提取辦理條件。一是將原職工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條件之一“職工辦理租房提取時需逐月連續足額匯繳滿3個月”調整為“職工辦理租房提取前已連續足額匯繳滿3個月”。二是將原職工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條件之一“職工所租賃的住房應當具有合法權屬”調整為“職工所租賃的住房應當具有合法權屬或取得有效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調整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業務的辦理時限及額度標準。一是將原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時限“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之日起一年內”調整為“自支付購買拆遷安置房差價款之日起一年內”。二是將原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額度標準“不超過舊房折價抵扣新房價款額度”調整為“不超過其實際支付的購房差價款額度(職工已按原政策提取的,在符合現有條件申請提取時,應扣減原提取額度)”。
增加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收款賬戶的選擇。將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收款賬戶“默認轉至職工個人社保卡賬戶”調整為“默認轉至職工個人社??ㄙ~戶,也可轉至職工自行選擇的本人名下的一類銀行卡收款賬戶(死亡提取及約提代付類業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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