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海關總署2010年第10號公告(以下簡稱10號公告)的實施,現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已經被整合到國務院新批準設立的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內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或保稅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模式驗收運作的,區(中心)內企業(包括雙重身份企業)應按照保稅港區或綜合保稅區企業編碼規則重新設置企業編碼(即經營單位十位數編碼中的第5位為“6”),企業的類別維持不變,《注冊登記證書》作相應變更;對已整合納入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但尚未按照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驗收運作的,區(中心)內企業經營單位十位數編碼保持不變,待驗收運作后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變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業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見附件)填制相應單證,《海關總署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和明確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號)同時廢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關對進出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的貨物實行電子賬冊(電子賬冊第一位標記代碼為“H”,以下簡稱H賬冊;減免稅貨物對應電子賬冊第六位標記代碼為“D”,以下簡稱HD賬冊)管理。海關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電子賬冊和導入數據等前期工作。
四、對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模式運作的保稅物流中心,海關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其進出貨物實行電子賬冊管理,海關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賬冊、HD賬冊和數據導入等工作。對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納入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的保稅物流中心,海關在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驗收后6個月內實行H賬冊、HD賬冊管理,并完成建立H賬冊、HD賬冊和數據導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驗收運作的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其進出境貨物沿用了保稅區管理模式下的監管方式代碼“1234”、“2025”、“2225”,為了保證平穩過渡,上述3個監管方式代碼可以在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繼續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關將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報關單(備案清單)的結關手續。從2010年7月1日起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企業不再使用保稅區管理模式下的監管方式代碼“1234”、“2025”、“2225”填報。
六、對于上述情況,在建立H賬冊和數據導入等工作中,監管方式代碼“1234”項下進出區的貨物比照監管方式代碼“5034”項下進出區貨物結轉到H賬冊。在2010年7月1日前以監管方式代碼“2025”、“2225”申報進區的減免稅貨物,海關仍按原模式監管,不納入HD賬冊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
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以及在同一特殊區域內或者不同特殊區域之間流轉貨物的雙方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同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貨物在同一特殊區域企業之間、不同特殊區域企業之間或特殊區域與區外之間流轉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后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原則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填制,對部分欄目說明如下:
(一)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實際進出境貨物,填報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名稱及關區代碼;
特殊區域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本特殊區域海關名稱及關區代碼;
在特殊區域內流轉的貨物,填報本特殊區域海關名稱及關區代碼;
不同特殊區域之間、特殊區域與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相互流轉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海關名稱及關區代碼。
(二)備案號
進出特殊區域的保稅貨物,應填報標記代碼為H的電子賬冊備案號;
進出特殊區域的企業自用設備、基建物資、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應填報標記代碼為H的電子賬冊(第六位為D)備案號。
(三)運輸方式
實際進出境貨物,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同一特殊區域或不同特殊區域之間、特殊區域與保稅監管場所之間流轉的貨物,區內企業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非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區外企業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分別填報,“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Y),“出口加工區”(代碼Z)。
(四)運輸工具名稱
同一特殊區域或不同特殊區域之間、特殊區域與保稅監管場所之間流轉的貨物,在出口備案清單本欄目填報轉入方關區代碼(前兩位)及進口報關單(備案清單)號,即轉入XX(關區代碼)XXXXXXXXX(報關單/備案清單號)。
(五)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特殊區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區內企業選擇填報下列不同性質的海關監管方式:
1.下列進出特殊區域的貨物,填報“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
(1)區內物流、加工企業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料件(不包括經過區內企業實質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運、退換的。
2.區內企業從境外購進的用于研發的料件、成品,或者研發后將上述貨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業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設備,填報“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5010)。
3.區內加工企業在來料加工貿易業務項下的料件從境外進口及制成品申報出境的,填報“區內來料加工”(代碼5014);
4.區內加工企業在進料加工貿易業務項下的料件從境外進口及制成品申報出境的,填報“區內進料加工”(代碼5015)。
5.下列進出特殊區域的貨物,填報“區內物流貨物”(代碼5034),不得再使用“5033”填報:
(1)區內物流企業與境外進出的用于倉儲、分撥、配送、轉口的物流貨物;
(2)區內加工企業將境內入區且未經加工的料件申報出境。
6.下列進出特殊區域的成品,填報“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
(1)區內企業加工后的成品(包括研發成品和物流企業簡單加工的成品)進入境內(區外)的;
(2)上述成品因故在境內(區外)退運、退換的。
7.下列進出特殊區域的企業自用設備、物資,填報“設備進出區”(代碼5300):
(1)區內企業從境內(區外)購進的自用設備、物資,以及將上述設備、物資從特殊區域銷往境內(區外)、結轉到同一特殊區域或者另一特殊區域的企業,或在境內(區外)退運、退換;
(2)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設備、物資,申報進入境內(區外)。
8.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用于區內業務所需的設備、基建物資,以及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等,填報“境外設備進區”(代碼5335)。
9.區內企業將監管方式代碼“5335”項下的貨物退運境外,填報“區內設備退運”(代碼5361)。
10.區內企業經營來料加工業務,從境外進口的料件復出境的,填報“來料料件復出”(代碼0265)。
11.區內企業經營來料加工業務,進境的料件出境退換的,填報“來料料件退換”(代碼0300)。
12.區內企業經營來料加工業務,出境的成品返回區內退換的,填報“來料成品退換”(代碼4400)。
13.區內企業經營進料加工業務,從境外進口的料件復出境的,填報“進料料件復出”(代碼0664)。
14.區內企業經營進料加工業務,進境的料件出境退換的,填報“進料料件退換”(代碼0700)。
15.區內企業經營進料加工業務,出境的成品返回區內退換的,填報“進料成品退換”(代碼4600)。
16.特殊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以及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區內企業填報“修理物品”(代碼1300)。
17.區內企業將來料加工項下的邊角料銷往境內(區外)的,填報“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將進料加工項下的邊角料銷往境內(區外)的,填報“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不得再使用“5200”填報。
18.區內企業將來料加工項下的邊角料復出境的,填報“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將進料加工項下的邊角料復出境的,填報“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
19.區內企業產品、設備運往境內(區外)測試、檢驗或委托加工產品,以及復運回區內,填報“暫時進出貨物”(代碼“2600”)。
20.區內企業產品運出境內(區外)展覽及展覽完畢運回區內,填報“展覽品”(代碼“2700”)。
21.無原始報關單的后續補稅,填報“后續補稅”(代碼“9700”)。
三、上述填制規范適用于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仍按現行規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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