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對十三屆
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007號建議的答復
尊敬的趙治海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把海南限購之前已有房屋委托公證的商品房作為已經買賣的認定標準的建議》(第6007號建議)收悉,非常感謝您對我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與支持。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海南省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近年來,海南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始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從服務于海南自貿港建設大局出發,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既定調控節奏,加強房地產供需雙向調節,房地產調控初步達到了預期目標。2018年4月,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瓊辦發〔2018〕29號),在已出臺限購政策的基礎上,實施“全域限購”,五指山、保亭、瓊中、白沙等4個海南中部生態核心區市縣建設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縣居民家庭銷售;除上述區域之外,對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購房,按不同區域須提供2年或5年以上個稅或社保證明,并明確嚴格限貸、限制轉讓和價格備案管理等措施。
二、關于商品住房買賣認定問題
為做好限購政策出臺后的政策銜接和堵塞漏洞,切實維護購房者的利益,我省規定在限購政策實施之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新建商品住宅,購房人與開發企業已簽訂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按約定支付相應房款(含定金、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款,下同),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以及付款憑證,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和不動產登記。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的二手房,購房人與出讓人已簽訂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按約定支付相應房款,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以及付款憑證(包括完稅憑證、稅務發票或已付款銀行轉賬有效憑證等),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和不動產登記。購房人以現金支付房款或由非直系親屬或非同一戶口本上親屬代付房款的,不予認可,不能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符合上述規定的,視為在限購前購買的房產,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和不動產登記。
三、關于商品住房轉讓及稅收問題
我省規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居民家庭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購買的住房(含二手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方可轉讓,此前購買的商品住房需要轉讓的,滿足相關規定的時間后方可轉讓。商品住房轉讓涉及的稅費等,按國家稅收政策執行。
再次感謝您對我省房地產工作的關注與支持。祝您工作順利,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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