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02〕3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促進政府系統承辦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工作深入開展,提高承辦工作的整體水平,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規定》和幾年來的實踐經驗,經廣泛征求意見,我們制定了《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
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
一、為促進政府系統承辦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省政協提案工作深入開展,加快承辦速度,提高承辦質量,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規定》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規定考核評比的范圍包括:承辦全國及省人大代表建議的情況;承辦全國及省政協提案的情況。
三、考核內容及記分標準
考核內容包括單件考核與綜合考核。
(一)單件考核是指“兩會”及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主辦件和會辦件的考核。
1.主辦件考核實行百分制,包括辦理速度、答復質量及辦理結果,逐項記分(附件1)。
辦理速度(20分):按規定期限(“兩會”期間的建議、提案自閉會之日起3個月,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辦理答復的,或因特殊情況,經同意可以延長期限的,記20分。超過規定期限的不記分。
答復質量(50分):內容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記25分;答復格式規范的,記15分;答復件整潔,文字精煉,表述準確,說明充分,用語誠懇的,記10分。達不到要求的不記分。
辦理結果(30分),區別四種情況分別記分: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得到解決和基本解決的(A),記30分;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B),記25分;問題確實無法解決,但認真地向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或委員作了說明解釋,并且反饋意見表示滿意的(C,D),記25分;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或退回重辦后仍不滿意的,記15分或以下分數。
2.會辦件考核包括辦理速度和會辦質量,考核實行百分制,逐項記分(附件2)。
辦理速度(30分):會辦單位自交辦任務后40日內將會辦意見提供給有關單位的,記30分。超過規定期限的不記分。
會辦質量(70分):內容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記35分;辦文格式規范的,記15分;會辦意見內容全面具體,文字精煉,表述準確的,記20分。達不到要求的不記分。
3.在對主辦件、會辦件逐件考核記分的基礎上,計算出各承辦單位的平均分數,作為評比的主要依據。
(二)綜合考核(附件3)。
對屬于下列情況的,在單位平均分數的基礎上增減相應分數:
1.領導重視、制度健全、承辦工作網絡化、有專人負責、成績突出的,增記1—3分。
2.根據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或委員通過《征詢意見表》反饋的意見,按每個承辦單位計算,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以上的,增記3分。
3.以電話、書信或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與領銜代表、委員溝通聯系,聯系率占辦理件數100%的,增記3分。
4.開展重點建議提案走訪活動。承辦建議提案合計不足10件的走訪90%以上,承辦10—49件的走訪50%以上,承辦50件以上的走訪30%以上,增記1—3分。
5辦理建議提案合計20件以上的,增記1—2分。
6.解決量大或重要問題效果顯著的,增記1-2分。
7.對多年提出的建議提案,當年得到妥善解決的,增記2分。
8.受到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書面表揚的,增記2分。計分按表揚次數累加。
9.收到建議、提案后,如不屬其職責范圍,卻不在7天內送回省政府辦公廳(代表建議)和省政協辦公廳(委員提案)并說明理由,延誤辦理時間的,或徑自轉給其他單位辦理的,扣減1-3分。
10.因承辦工作搞得不好,或對代表、委員態度惡劣,致使代表、委員強烈不滿,或造成.較嚴重不良影響的,扣減1-3分。
11.辦理建議提案合計5件以上的單位,在辦理工作結束一個月內,向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報送書面總結。不按時報送的扣減3分。
四、評比、表彰
(一)評比工作分兩個步驟進行。
1.預評。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主管部門在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答復進行記分,并對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省政協主管部門考核政協提案),按照考核標準進行預評。預評意見作為聯評的主要參考依據。
2.聯評。每年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協主管部門共同審核評比結果,按評比得分確定當年優、良、中、差單位(105分以上的為優,95—104分的為良,75—94分的為中,75分以下的為差)。
(二)省政府辦公廳每年通報聯評結果,對先進承辦單位給予表揚,對差的進行批評。同時每年從獲得先進承辦的單位中評出優秀承辦個人,數額占先進承辦單位的30%。先進承辦單位和優秀承辦個人每3年(其間兩次考核為優秀)進行一次表彰。
本辦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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