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
九、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是海南省檢察系統的領導機關,領導海南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海南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委確定的工作方針,提出本省檢察工作任務,并指導、督促和檢查檢察工作任務的執行。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對本省需要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本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提起抗訟工作。
(六)依法對本省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領導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工作。
(八)對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十)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領導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對本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導;對于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應用法律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的建議。
(十二)規劃和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依法提請有關人事任免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規定,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協同地方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組織指導規劃全省檢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規劃和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財務、裝備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省基層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
(十七)負責其它應當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內設22個職能機構,分別是:辦公室、政治部、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瀆職侵權局、刑事執行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檢察處、刑事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處、監察處、新聞宣傳處、計劃財務行政處、司法警察總隊、檢察技術處、信息裝備處、機關黨委(工會、團委、文聯等)、基層檢察處、老干部工作處。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我院預算單位只有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本級,無下屬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見附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見附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見附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見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見附表,因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此表為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見附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見附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見附表)
九、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見附表,此表內容因涉密,不予公開,故顯示為空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9379.47萬元。其中,收入為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9379.47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251.3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91.46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17.24萬元、住房保障支出519.47萬元。
二、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9379.4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1.48萬元,增長1.21%,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司法體制改革后實行檢察官薪酬制度改革,人員經費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8251.3萬元,占87.9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91.46萬元,占5.2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17.24萬元,占1.25%;住房保障支出519.47萬元,占5.53%。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類)檢察(款)2017年預算數為8251.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373.83萬元,主要是用于保障檢察機關正常運轉和開展檢察業務的支出。減少主要是預留指標不再下達給省檢察院,而是直接下達給各市縣檢察院。
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7年預算數為43.7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858.43萬元,主要是此項目現只核算離休人員離休費,不再核算退休人員退休費(退休人員已移交省社保局)。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障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446.88萬元。主要是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障繳費支出。此項目為2017年新增項目。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0.87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主要是遺屬的補貼。
3.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117.2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20.68萬元,主要是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繳費經費。
4. 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501.0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8.8萬元,主要是在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支出。
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2017年預算數為18.3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5.05萬元,主要是在職人員的購房補貼支出。
三、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6416.77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5201.3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以及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中的離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等;
公用經費1215.44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以及其他資本性支出中的辦公設備購置。
四、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418.5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78.5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根據向省外事辦申報的出國計劃,2017年擬安排出國(境)組3次,出國(境)19人。出國(境)團組主要包括:1.出國培訓團組:目的地為美國,人數約為7人左右(省院本級人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天數14天,主要任務為進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研究培訓;2.赴境外推動工作團組:目的地為美國、加拿大,團組人數不超過6人,天數為8天,主要任務是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與刑事檢察工作模式轉型研究;3. 廳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目的地為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團組人數不超過6人,天數為10天,主要任務是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懲治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研究。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30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30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2017年我院車輛編制數36輛,實有數37輛(其中:省領導專車1輛,不占編制)。其中:一般公務用車編制5輛,實有車輛6輛(其中省領導專車1輛);執法執勤用車編制31輛,實有車輛31輛。
公務接待費4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2017年公務接待費計劃主要用于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發生的公務接待支出。2017接待人數預計達140批次、1600人。
五、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收回存量資金;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10079.47萬元。
七、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入預算10079.47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9379.47萬元,占93.06%;收回存量資金700萬元,占6.94%。
八、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17年支出預算10079.4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6416.77萬元,占63.67%;項目支出3662.7萬元,占36.33%。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機關運行經費預算1215.44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491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55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941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共有車輛37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2輛(其中省領導專車1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4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8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3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0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6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3190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指人民檢察院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用于檢察事務等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項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八、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預算公開表格
附件:預算公開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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