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東方市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東方市人民法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一)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令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 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判決、裁定的的各類申訴。
(三) 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四)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五) 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本院的調研工作。
(六) 負責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行政人員和工勤人員。
(七) 負責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物資裝備和國有資產。
(八) 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九) 負責本院監察工作。
(十) 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根據上述職責,東方市人民法院內設18個職能部門、3個派出法庭。分別為院領導、審判委員、辦公室、政工室、立案審判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隊、司法行政裝備科、監察科、交通巡回法庭、四更人民法庭、感城人民法庭、東河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此部分內容詳見附件 部分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710.34萬元。其中,收入總計2710.34萬元,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2710.34萬元;支出總計2710.34萬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264.42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83.36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20.6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41.91萬元。
二、關于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710.3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744.07萬元,主要原因:一是員額法官、輔助辦案人員及行政人員工資結構調整,工資總額提高,以致人員經費大幅增加;二是新增院史室、榮譽室、閱覽室、圖書室維修改造項目;三是2017年增加政法轉移支付資金53萬元。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類)支出2264.42萬元,占83.5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183.36萬元,占6.77%;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20.65萬元,占4.45%;住房保障(類)支出141.91萬元,占5.24%。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1406.4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595.18萬元,主要是員額法官、輔助辦案人員及行政人員工資結構調整,工資總額提高,以致該項人員經費大幅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29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67萬元,主要是2016年支出進度不達標,且2016年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結余結轉至2017年繼續使用,故適當減少預算金額,提高財政資金利用率。
3.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1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50萬元,主要是2016年支出進度不達標,且2016年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結余結轉至2017年繼續使用,故適當減少預算金額,提高財政資金利用率。
4.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555.9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253.95萬元,主要原因:一是新增院史室、榮譽室、閱覽室、圖書室維修改造項目;二是新增政法轉移支付資金53萬元。
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82.1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9.36萬元,主要是離退休人員經費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變更由東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保障。
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1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持平。
7.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31.7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14萬元,主要是員額法官、輔助辦案人員及行政人員工資改革,工資總額增大,以致相應保險支出預算增加。
8.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2017年預算數為88.8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88.89萬元,主要是2016年未做該項預算,且現員額法官、輔助辦案人員及行政人員工資改革,工資總額增大,故醫療補助按比例增加。
9.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141.9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0.08萬元,主要是員額法官、輔助辦案人員及行政人員工資改革,工資總額增大,故住房公積金按比例增加。
三、關于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1852.39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1596.56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公積金。
公用經費255.8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四、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42.6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與上年預算均為0萬元。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12.8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112.8萬元),與上年預算近持平。
公務接待費29.8萬元,與上年預算近持平。
五、關于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本單位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東方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2710.34萬元。
七、關于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2710.34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2710.34萬元,占100%;
八、關于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2710.34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852.39萬元,占68.35%;項目支出857.95萬元,占31.65%。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東方市人民法院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255.83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東方市人民法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0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東方市人民法院本級共有車輛22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0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0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3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其他用車7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0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東方市人民法院3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706.7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法院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行活動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在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保障部分的支出。
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 (項):指除義務兵優待、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死亡撫恤、傷殘撫恤、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項目以外,其他用于優撫方面的支出。
十九、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在職人員醫療及生育保險由單位負擔部分的支出。
二十、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用于職工住房公積金項目支出。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五、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2017年東方法院預算公開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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