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辦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審理不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四)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執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又屬于本院執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級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五)領導、管理和指導本院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六)負責本院調查研究工作,對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
(七)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八)負責本級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員。
(九)負責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照職權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一)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大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我院為基層單位,部門預算單位只包含我院部門本級。
第二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此部分內容詳見附表。
第三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5123.27萬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5123.27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本年收入0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296.38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58.75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98.9萬元及住房保障支出269.24萬元,結轉下年0萬元。
二、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5123.2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10.9萬元,主要是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減少項目經費支出。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類)支出4296.38萬元,占83.86%;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358.75萬元,占7%;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98.9萬元,占3.88%;住房保障(類)支出269.24萬元,占5.26%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 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2783.3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002.31萬元,主要是由于在職人數的增加、基本工資普調、人員職務晉升及工資項目的改變導致的增加。
2. 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60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216.3萬元,主要是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減少不必要的經費支出,避免資源浪費。
3. 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1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1萬元,主要是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減少不必要的經費支出,避免資源浪費。
4. 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90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2841.7萬元,主要是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減少不必要的項目經費支出,避免資源浪費。
5.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35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50萬元,主要是2016年預算編制中無此項。
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8.7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73萬元,主要是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2017年遺屬人員月補助額標準比2016年的補助額標準有所提高。
7.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52.8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76萬元,主要是入職人數增加及工資上調導致保險繳費金額增加。
8.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2017年預算數為146.0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46.04萬元,主要是2016年預算編制中不要求編制此項。
9.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269.2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04.15萬元,主要是入職人數增加及工資標準的提高導致人員工資總額增加,而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是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來繳納,所以住房公積金預算金額增加。
三、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3610.27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3030.92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及住房公積金;
公用經費579.35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及辦公設備購置。
四、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56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36.07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36.07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接待費19.93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擬安排2017年公務接待21批次,接待210人。
五、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本部門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及住房保障支出。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5123.27萬元。
七、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5123.27萬元,其中:上年結轉0萬元,占0%;經費撥款收入5123.27萬元,占100%。
八、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5123.2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3610.27萬元,占70.47%;項目支出1513萬元,占29.53%。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579.35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375.3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40.3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335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本級共有車輛32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0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1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9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其他用車0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0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5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1451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行活動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反映除行政運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機關服務、案件審判、案件執行、“兩庭”建設、事業運行這七項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指反映除死亡撫恤、傷殘撫恤、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優撫事業單位支出、義務兵優待及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這六項項目以外其他用于優撫方面的支出。
十九、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二十、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五、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
1、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2、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3、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4、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6、部門收支總表
7、部門收入總表
8、部門支出總表
9、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附件: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年預算公開表ook.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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