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本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海南省“省管縣”的體制設立。主要職能是在管轄區域(澄邁縣、文昌市、瓊海市、萬寧市、陵水縣、屯昌縣、五指山市、瓊中縣、定安縣、保亭縣,以及該轄區范圍內涉省農墾、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駐單位)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監督轄區各檢察院的檢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二)依法對轄區內縣處級干部貪污案、賄賂案、瀆職案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案件,以及上級交辦的其他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和決定逮捕;對轄區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出庭公訴。
(四)依法對轄區內刑事訴訟、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轄區內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起抗訴或提請抗訴。
(六)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辦理刑事賠償事項。
(七)負責本院刑事偵查技術工作以及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八)負責對轄區內執行機關執行刑法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九)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機關和上級檢察院提出立法以及司法解釋建議。
(十)做好本院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本院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
(十一)做好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訓工作。
(十二)負責本院處級檢察官的考核、調配、報批工作;負責本院正科級以下檢察人員和其他檢察人員的考核、調配、任免工作。
(十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提出做好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治宣傳。
(十四)負責其他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承辦的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根據單位職責,本院內設18個職能部門、機關黨委和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無下屬單位。18個職能部門分別是:辦公室、政治部(加掛“老干部工作處”牌子)、偵查監督處、公訴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刑事執行檢察處、民事檢察處、行政檢察處、控告檢察處(掛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舉報中心牌子)、刑事申訴檢察處(掛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處、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法警支隊、裝備技術處。本院人員編制為172個,其中政法專項編制161個,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11個。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此部分內容即為部門預算公開表,詳見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本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5254.74萬元。其中,收入總計5254.74萬元,均為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支出總計5254.74萬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332.90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521.68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72.91萬元、住房保障支出327.25萬元。
二、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本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5254.7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660.61萬元,主要原因是人員薪酬制度改革以后人員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4332.90萬元,占82.4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521.68萬元,占9.9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72.91萬元,占1.39%;住房保障支出327.25萬元,占6.22%。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 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預算數為4332.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791.54萬元,主要原因是人員薪酬制度改革以后人員支出增加。
2. 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521.68萬元,其中,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35.39萬元,比上年減少572.52萬元,原因是退休人員退休費由社保機構發放,相應的預算減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繳費支出485.70萬元,比上年增加485.70萬元,主要原因是公務員養老制度改革,在職人員養老繳費支出預算增加;其他優撫支出0.59萬元。
3.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72.94萬元,其中,行政單位醫療72.91萬元,比上年增加9.98萬元,主要原因是人員薪酬制度改革以后人員支出增加。
4. 住房保障支出327.2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支出319.10萬元,比上年減少1.98萬元;購房補貼支出8.15萬元,比上年增加1.30萬元。
三、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4208.74萬元。其中,人員經費3549.99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繳費、離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公積金、購房補貼;公用經費658.75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以及辦公設備購置費。
四、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本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91.27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6.1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因本院沒有組織因公出國(境)的權限,所以目前沒有具體的出國(境)計劃,預算主要依據前三年工作實際情況以及上級本年度工作部署測算,經費預算主要用于執行上級安排的人員培訓、執法辦案等任務,2017年計劃安排1名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出國任務,預算資金6.10萬元。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80萬元(均為公務用車運行費),較上年預算下降11.39%。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本院厲行節約,進一步加強公務用車的管控,公務用車運行成本預計下降23.15萬元。
公務接待費5.17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2017年本院公務接待費計劃用于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發生的公務接待費。
五、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本院2017年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
六、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本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型收費收入、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支出、國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等。本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5254.74萬元。
七、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本院2017年收入預算5254.74萬元,均為經費撥款收入。
八、關于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本院2017年支出預算5254.74萬元,其中:基本支出4208.74萬元,占80.10%;項目支出1046萬元,占19.90%。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本級(無下屬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658.75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本院本級(無下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5萬元,均為政府采購貨物預算。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院本級(無下屬單位)共有車輛21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1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4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5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1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1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本院4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1046萬元。其中,2個檢察業務類項目因涉密未在《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中予以列示。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用于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機關服務(項):指用于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提供后勤服務的各類后勤服務中心等附屬事業單位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指其他用于檢察方面的支出。
十七、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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