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
九、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對海口市美蘭區人民代表大會和海口市美蘭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三)依法審判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和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
(五)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六)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地法院協助執行和委托執行的案件。
(七)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負責對司法工作中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和研究。
(八)負責并抓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按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員。
(九)依照規定協同區編委、組織人事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人員編制工作和干部考核、培養、使用工作。
(十)負責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法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一)在審判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二)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納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預算單位包括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本級。
第二部分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此部分內容即為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3825.77萬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3825.77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236.72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19.87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53.8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215.33萬元。
二、關于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3825.7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63.02萬元,主要是公共安全(類)支出的減少。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類)支出3236.72萬元,占84.6%;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219.87萬元,占5.75%;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53.85萬元,占4.02%;住房保障(類)支出215.33萬元,占5.63%。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2162.3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675.57萬元,主要是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的增加。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540.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20.41萬元,主要是案件量的增多,導致辦案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增加。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8萬元,主要是2017年我院新引進了“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可直接在網上查詢當事人的車輛和財產信息(網絡財產和銀行財產),并直接凍結,因而大大減少了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兩庭””建設(項)2017年預算數為149.4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27.94萬元,主要是新審判大樓信息系統建設工程款。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382.1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552.96萬元,主要是因為上年度考慮到搬遷至新審判大樓辦公,需要進行新審判大樓的信息系統建設并采購一批業務裝備,而今年信息系統建設進度基本進入完成階段,僅需支付工程尾款,因而所需支出大幅度減少。
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項)2017年預算數為219.8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37.39萬元,主要是本單位上年度新增幾名退休干警的福利待遇從該項目支出。
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43.7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0.25萬元,主要是因為社保繳費基數的提高。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2017年預算數為110.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0.1萬元,主要是因為上年度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是年中下達,并未列入年初預算。
4.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215.3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6.28萬元,主要是因為工資改革增資導致公積金繳費基數的提高。
三、關于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2751.38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2386.67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醫療費、獎勵金和住房公積金。
公用經費364.71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和辦公設備購置。
四、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6.896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6.144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16.144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接待費0.75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預計2017年公務接待的次數為8次,人數為60人。
五、關于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無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3825.77萬元。
七、關于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3825.77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3825.77萬元,占100%。
八、關于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3825.7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751.38萬元,占71.92%;項目支出1074.39萬元,占28.08%。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364.71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84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75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5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40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本級共有車輛31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0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0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2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9輛。單位無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3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852.74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行活動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兩庭””建設(項):指人民法院審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場建設維修和設備購置,以及審判庭安全監控設備購置及運行管理等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項):指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十九、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二十、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二十一、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指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五、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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