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
九、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部門預 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駐地儋州市,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下轄西部七個基層法院,管理海南西部地區審判事業,促進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我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法律規定應由我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等案件;負責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業務培訓,指導轄區法院司法審判、政治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人員情況:人員編制:核定編制188名,其中:公務員173人,事業編人員15人,內設18個職能部門;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我院實有人數181人,其中:公務員151人,事業編人員15人,臨聘人員15人。另由物業公司勞務派遣速錄員22人;退休人員9人。
管轄范圍:儋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東方市、臨高縣、白沙縣、昌江縣、樂東縣7個市縣。
車輛情況:根據《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小汽車定編辦公室關于核定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的通知》(瓊財資[2016]9號)及瓊財預[2015]1975文規定,核定二中院領導用車1輛,機要應急用車4輛,執法執勤用車編制29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3輛。
截止至2016年12月底二中院實有車輛23輛,其中:領導用車1輛,機要應急用車4輛,執法執勤用車15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3輛。另封存車輛19輛。
我院無二級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部門預算表
(見附表)
(此部分內容即為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5,199.88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5,199.88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406.15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49.82萬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61.57萬元、住房保障支出382.34萬元。
二、關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5,199.8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016.74萬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增加592.68萬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績效工資的發放、2016新增政法編制人員10人(下同)及部分人員晉升調整后增加的工資、公用經費(2016年完成預算指標,因此2017年公用經費未扣減)、物業管理費;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290.64萬元,原因是2016年養老制度改革,公務員也列入繳交范圍,因此2017年增加此類人員的預算經費;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11.94萬元,原因主要是增加人員的保險費用以及部分人員晉升調整增加工資后增加的保險費用;住房保障支出121.48萬元,原因主要是增加人員的住房公積金以及部分人員晉升調整增加工資后增加的住房公積金。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4,406.15萬元,占84.7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49.82萬元,占6.73%;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61.57萬元,占1.18%;住房保障支出382.34萬元,占7.35%。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3,645.2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01.91萬元,主要是增加績效工資、2016年新增政法編制人員10人及部分人員晉升調整后增加的工資、公用經費(2016年完成預算指標,因此2017年公用經費未扣減)、物業管理費。
2.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384.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4.01萬元,主要是2016年節能減排效果顯著,水電費支出減少。
3.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30.0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346.1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65.22萬元,主要是我院干警周轉樓建設已接近尾聲,因此預算編制大幅度減少。
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349.8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290.64萬元,主要是2016年養老制度改革,公務員列入繳交范圍,因此2017年增加此項預算經費。
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61.5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94萬元,主要是增加人員的保險費用以及部分人員晉升調整增加工資后增加的保險費用。
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持(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382.3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21.48萬元,主要是增加人員的住房公積金以及部分人員晉升調整增加工資后增加的住房公積金。
三、關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4,049.94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3,307.78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醫療費、獎勵金(獨生子女獎勵);
公用經費742.16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四、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71.3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10.8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根據省高院及其他外單位安排的2017年出國計劃,擬安排出國(境)組1次,出國(境)1人。出國(境)團組主要包括:1.法律業務交流團組:目的地為歐洲,人數為15人,天數為7天,主要任務為法律業務方面的學習交流。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44.5萬元(其中,無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144.5萬元),較上年預算增長16.06%。增長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2016年預算數是根據保留車輛的數量以及2015年預算數預估,沒有考慮到案件數量是逐年增多,因此車輛運行維護費會增加;第二、2016年做預算時沒有考慮到我院現有車輛大多數是在2010年以前購置的,使用多年,因此車輛的保養維修費用也相應增加;第三、2016年預算時未計算封存車輛的維保費。
公務接待費16.0萬元,較上年預算下降55.56%。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根據近幾年公務接待費的實際支出下調預算經費;第二、我院較好地執行了中央的八項規定和省委的二十項規定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
五、關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我院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收支總預算5,199.88萬元。
七、關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收入預算5,199.88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5,199.88萬元,占100%。
八、關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2017年支出預算5,199.88萬元,其中:基本支出4,049.94萬元,占77.89%;項目支出1,149.94萬元,占22.11%。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742.16萬元。
包括辦公費46.62萬元、咨詢費1.88萬元、手續費1.88萬元、水費1.6萬元、電費22.37萬元、郵電費25.0萬元,物業管理123.41萬元、差旅費68.43萬元、維修(護)費16.92萬元,會議費21.0萬元、培訓費63.9萬元、工會經費60.85萬元、福利費0.63萬元、公車運行維護費47.6萬元、其他交通費133.38萬元、其他商品服務支出82.72萬元和辦公設備購置23.97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31.8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31.8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本級及下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23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1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4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5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3輛;另封存車輛19輛。
我院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為:1、審判綜合樓10千伏高低壓配電工程,價值181.48萬元;2、全省法院智能網絡信息系統,價值116.51萬元。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門)6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1,149.94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用于用于保障法院機構正常運行的公用經費、開展日常工作的在編人員工資、工傷及失業保險單位負擔部分、物業管理費、租賃費、被裝購置費等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用于聘用司法輔助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業務人員方面的培訓費、法律文書郵寄費、辦公樓水電費等與辦案業務相關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用于案件執行、死刑執行、押解等有關執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指用于保障法院業務工作正常開展進行的辦案業務費及業務裝備費的支出。
十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用于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負擔部分的支出。
十八、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在職人員醫療及生育保險單位負擔部分的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持(款)住房公積金(項):指用于在職人員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的支出。
二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三、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0日
附件:省第二中級法院2017預算公開表(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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