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1、在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履行職責,對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依法提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4、按照法律規定和《三亞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范圍重新界定的決定》(市人民檢察院[1996]第20號),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本市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按照管轄范圍,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和市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7、依法對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8、對本市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提請抗訴。
9、依法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以及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工作,依法建院,從嚴治檢。
11、做好本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和保密、文秘等工作。
12、負責其它應由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我院預算單位只有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本級,無下屬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見附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見附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見附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見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見附表,因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此表為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見附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見附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見附表)
九、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見附表,此表內容因涉密,不予公開,故顯示為空表)
第三部分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3144.62萬元。其中,收入為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3144.62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587.69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77.69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16.43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54.81萬元、其它支出8萬元。
二、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3144.6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0.22萬元,增長3.63%,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司法體制改革后實行檢察官薪酬制度改革,人員經費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2587.69萬元,占82.29%;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77.69萬元,占8.8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16.43萬元,占3.70%;住房保障支出154.81萬元,占4.92%;其它支出8萬元,占0.25%。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2017年預算數為2587.6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728.2萬元,增長39.16%,主要是用于保障檢察機關正常運轉和開展檢察業務的支出。
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277.69萬元。主要是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支出。此項目為2017年新增項目。
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27.43萬元,比上年減少2.35萬元,下降7.89%。主要是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繳費經費。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2017年預算數為89萬元。主要是在職職工的醫療補助經費。
4.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154.8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2.13萬元,下降1.36%。主要是在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支出。
5.其他支出(類)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8萬元。主要是其他一些支出經費。
三、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2158.62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1856.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以及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中的離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等;
公用經費302.3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以及其他資本性支出中的辦公設備購置。
四、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81.72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6萬元,較上年預算增加6萬元。增長主要原因是2017年計劃有1人出國考察;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47.72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47.72萬元),較上年預算減少6.28萬元,下降11.63%;
公務接待費28萬元,較上年預算增加6.4萬元,增長29.63%。增長的主要原因包括:前來考察交流的接待人數增加。
五、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它支出。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3144.62萬元。
七、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入預算3144.62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3144.62萬元,占100%。
八、關于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2017年支出預算3144.62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158.62萬元,占68.64%;項目支出986萬元,占31.36%。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機關運行經費預算302.32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68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168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共有車輛26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9輛,執法執勤用車17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0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4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872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指人民檢察院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用于檢察事務等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項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八、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2017年預算公開.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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