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海南省地震局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海南省地震局概況
一、 主要職能
海南省地震局與海南省抗震辦公室合署辦公,在中國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全省防震減災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防震減災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擬定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推進防震減災計劃體制和相應經費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監督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3、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按照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站)建設規劃,負責統一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及火山臺網(站)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制定本行政區域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管理省級和中國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監測臺網(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震情跟蹤;對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站)和群測群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資質審查認證和任務登記,按職責權限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道。
5、承擔省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的職能,負責處理防震減災日常事務(瓊委[2001]41號);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6、承擔省抗震辦公室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抗震工作規劃和計劃;負責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瓊編辦[1990]57號);
7、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與開發;在有條件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8、組織開展水庫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海洋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承擔國際禁止核試驗的地震核查工作。
9、管理主要由省及市縣投資并主要為地方防震減災工作服務的一般項目。
10、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執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11、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開展地震科學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負責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和震害損失評定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和管理與防震減災事業有關的學會、協會工作。
12、領導下屬單位;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
13、承擔中國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海南省地震局本級,無納入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二級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部門預算表
詳見 · · · 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447.29萬元。其中,收入總計2447.29萬元,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2447.29萬元、上年結轉0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本年收入0萬元、上年結轉0萬元;支出總計2447.29萬元,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61.01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31.16萬元、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2158.96萬元、住房保障支出96.16萬元,結轉下年0萬元。
二、關于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447.2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46.74萬元,主要是離退休費不再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中。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61.01萬元,占6.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31.16萬元,占1.3%;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2158.96萬元、占88.2%;住房保障支出96.16萬元,占3.9%。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項)2017年預算數為161.01萬元,2017年預算新增項,離退休費取消。
2.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17.28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3.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13.88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4. 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638.0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5.1萬元,主要是人員退休行政運行費減少。
5. 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7年預算數為252.7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90.51萬元,主要是防震減災規劃及體系建設項目預算增加。
6. 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地震災害預防(項)2017年預算數為200萬元,2017年預算新增項,主要是新增全民防震減災素質提升工程項目。
7. 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地震環境探察(項)2017年預算數為94.9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29萬元,主要是地震預報預測項目增加。
8. 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防震減災信息管理(項)2017年預算數為135.2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51.33萬元,主要是抗震設防全程監管技術服務系統項目減少。
9. 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防震減災基礎管理(項)2017年預算數為440.8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244.47萬元,主要是地震應急體系建設項目減少。
10. 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地震事業機構(項)2017年預算數為397.2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87.7萬元,主要是年休假報酬減少
11. 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96.16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三、關于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1323.59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1080.36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作、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公用經費243.2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它交通費用、其它商品和服務支出。
四、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30.78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1.78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21.78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接待費9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國內公務接待20批次90人次。
五、關于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0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六、關于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海南省地震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收支總預算2447.29萬元。
七、關于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收入預算2447.29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2447.29萬元,占100%。
八、關于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地震局2017年支出預算2447.29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323.59萬元,占54%;項目支出1123.7萬元,占46%。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海南省地震局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147.56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海南省地震局本級及下屬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242.7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185.35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57.4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地震局本級及下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4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0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2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0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其他用車0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4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海南省地震局五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997.84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項):指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十四、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
十五、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
十六、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七、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十八、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地震災害預防(項):指地震災害預防、防震減災宣傳相關項目的支出。
十九、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地震環境探察(項):指地震預報預測、地震災害調查相關項目的支出。
二十、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防震減災信息管理(項):指防震減災信息系統類項目的支出。
二十一、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防震減災基礎管理(項):指地震應急體系建設類項目的支出。
二十二、國土海洋氣候等(類)地震事務(款)地震事業機構(項):指事業機構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
二十四、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五、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七、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省地震局-2017年預算公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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