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概況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7年預算公開工作的通知》(瓊財預〔2017〕243號)相關要求,現將我院2017年部門預算說明如下:
一、主要職能
我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根據“省直管市縣”體制特點設立,主要負責在管轄區域(文昌市、瓊海市、萬寧市、五指山市、澄邁縣、定安縣、陵水縣、屯昌縣、瓊中縣、保亭縣)以及轄區范圍內的省派駐單位、省農墾單位、中央及外單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并監督轄區法院的審判工作。
主要職責有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我院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審案件和其認為應當由我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依法審判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和交辦的執行案件;受理不服轄區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依法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審理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對轄區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監督、指定轄區法院的審判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死刑;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由中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市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依法決定國家賠償;負責司法救助;對本院法官和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領導轄區法院的監察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我院內設16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機關工委),包含辦公室、政治部、監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審判一庭、二庭、民事審判一庭、二庭、三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支隊、司法行政技術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環保庭。人員編制數為專項編制226名、事業編制16名。
第二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公開表
我院2017年部門預算公開表詳見附件1。
第三部分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我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我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8195.97萬元。其中,收入總計8195.97萬元,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8195.97萬元;支出總計8195.97萬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737.67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09.55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26.4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522.3萬元。
二、關于我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我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8195.9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259.41萬元。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6737.67萬元,占82.2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09.55萬元,占9.88%;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26.45萬元,占1.54%;住房保障支出522.3萬元,占6.37%。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5199.7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349.69萬元,主要是工資增加所致。
2.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7年預算數為702.5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960.67萬元,主要是由于2016年預算我院有檔案信息化處理服務項目434.2萬元和執法指揮平臺項目306萬元所致。
3.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45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71.62萬元,主要是根據工作任務分配各類經費所致。
4.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2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58.76萬元,主要是根據工作任務分配各類經費所致。
5.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359.3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225.04萬元,主要是由于增加了法警訓練室項目133.52萬元和院史館項目119.82萬元所致。
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7年預算數為86.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500.89萬元,主要是退休人員全部交給社保發放工資所致。
7.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720.7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720.78萬元,主要是在編干警繳納養老保險所致。
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2.3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9.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項)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126.4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66.82萬元,主要是在編干警保險增加所致。
10.住房保障支出(項)行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511.8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89.2萬元,主要是在編干警住房公積金增加所致。
11. 住房保障支出(項)行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2017年預算數為10.4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0.66萬元,基本與上年持平。
三、關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我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2017年預算安排6658.09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4989.8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務支出1003.19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636.25萬元,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
其他資本性支出28.8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設備購置。
四、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我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240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1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根據歷年支出情況安排,根據省高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務而定。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50萬元,主要是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比上年減少30萬元,主要還是減少行政運行費用上下功夫。2017年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為41輛。實有車輛27輛,機要機動用車5輛,執法執勤用車22輛。2017年公務車輛購置費沒有安排。
公務接待費1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2017年公務接待費計劃主要用于本院轄區及省內外各級人民法院考察、交流等公務活動,本省有關單位來我院檢查、監督、指導等公務活動。
五、關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我院沒有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 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我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主要是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我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8195.97萬元。
七、關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我院2017年收入預算8195.97萬元,主要是經費撥款收入。
八、關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我院2017年支出預算8195.97萬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737.67萬元,占82.2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09.55萬元,占9.88%;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26.45萬元,占1.54%;住房保障支出522.3萬元,占6.37%。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我院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1032.01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我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253.34萬元,主要為政府采購工程預算253.34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院本級公用車輛27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1輛,紀要通信應急用車4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9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單位價值100萬以上設備1臺。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我院5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1517.88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類)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用于行政單位等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項目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活動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擁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十九、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二十、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是除上述項目以外(義務兵優待、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死亡撫恤、傷殘撫恤、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其他用于優撫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反映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二十四、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五、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七、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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