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瓊山區人民法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
九、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瓊山區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瓊山區人民法院主要職能為審判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納入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
為法院本級,無二級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部門預算表見附件
第三部分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3494.97萬元。其中,收入總計3494.97萬元,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3494.97萬元、上年結轉0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本年收入0萬元、上年結轉0萬元;支出總計3494.97萬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916.14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 231.55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70.9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76.33萬元,結轉下年0萬元。
二、關于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3494.9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200萬元,主要是增加云龍法庭信息化建設以及審判大樓外墻及電梯工程合計400多萬,另外案件量增加,相關費用增加。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類)2916.14萬元,占83.4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 231.55萬元,占6.6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170.95萬元,占4.89%;住房保障支出(類)176.33萬元,占5.05%;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1773.84萬元,用于單位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299.9萬元,用于我院對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今年增長主要因為案件量的增加;
3.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18萬元,用于我院對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兩庭"建設(項)2017年預算數253.69萬元,用于審判用房及審判法庭裝備的維修維護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570.71萬元,用于與審判相關其他業務活動的支出;
6.社保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212.63萬元,用于養老保險等費用支付,2016年養老制度改革,公務員列入繳交范圍;
7.社保保障和就業支出(類)優撫(款)其他優撫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8.92萬元,用于優撫人員支出;
8.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2017年預算安排170.95萬元,主要是在職人員保險費用以及部分人員晉升調整工資后增加的保險費用;
9.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安排176.33萬元。
三、關于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2352.67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2024.06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公用經費328.61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郵、培訓費、工會經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
四、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7.5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比去年減少6萬,未安排出國;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7.5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17.5萬元),比上年減少69.55;
公務接待費0萬元,比上年減少2萬。
五、關于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瓊山區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型收費收入、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支出、國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3494.97萬元。
七、關于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3494.97萬元,其中:上年結轉0萬元;經費撥款收入3494.97萬元,占100%。
八、關于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瓊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3494.9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352.67萬元,占67.32%;項目支出1142.3萬元,占32.68%。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瓊山區人民法院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328.61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瓊山區人民法院政府采購預算總額452.97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47.67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151.61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253.69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瓊山區人民法院共有車輛14輛,其中,一般公務車用車1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4輛。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瓊山區人民法院9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1142.3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法院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用于聘用司法輔助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業務人員方面的培訓費、法律文書郵寄費、辦公樓水電費等辦案業務相關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用于案件執行、押解等有關執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用于保障法院業務工作正常開展進行的辦案業務費及業務裝備更新相關的支出。
十七、社保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支出(項):指用于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負擔部分的支出;
十八、社保保障和就業支出(類)優撫(款)其他優撫支出(項):指用于撫恤相關的支出。
十九、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指在職人員醫療及生育保險單位負擔部分的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用于在職人員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的支出。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三、“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四、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瓊山法院預算公開.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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