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陵水縣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陵水縣人民法院概況
1.主要職責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縣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上級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錯誤的,提起再審當事人進行申訴和申請再審,確認有錯誤的案件。
(4)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縣)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5)結合審判工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國家,自覺的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6)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7)依照規定協同編制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人員編制工作。
(8)負責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物資裝備和國有資產。
(9)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
(10)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2.部門(單位)構成
根據上述職責,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內設12個職能部門和3個派出機構,級別為副科級,其名稱及職能是:(1)辦公室;(2)政工室;(3)監察科;(4)立案庭;(5)刑事審判庭;(6)民事審判庭;(7)行政審判庭;(8)執行庭;(9)司法警察大隊;(10)審判監督庭;(11)研究室;(12)審務辦;(13)椰林法庭;(14)新村法庭;(15)本號法庭;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預算公開表見附件
第三部分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583.72萬元。其中,收入總計2583.72萬元,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2583.72萬元,;支出總計2583.72萬元,包括公共安全(類)支出2202.14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136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04.33萬元、住房保障(類)支出141.25萬元。
二、關于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583.7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464.32萬元,主要是案件量增多,信息化建設的投入。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類)支出2202.14萬元,占85.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136萬元,占5.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04.33萬元,占4%;住房保障(類)支出141.25萬元,占5.5%。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1414.1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93.26萬元,主要是人員經費增加。
2. 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30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61.36萬元,主要是根據工作任務分配各類經費。
3.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30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4.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45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79.36萬元,主要是2017年將“兩庭”建設(項)納入其他法院支出(項)。
5.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 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32.6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6.93萬元,主要是養老保險改革增加養老保險。
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 撫恤(款) 其他優撫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3.3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0.24萬元,主要是遺屬人員生活補助基數增加。
7.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 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33.4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1.29萬元,主要是人員增加。
8.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 公務員醫療補助(項)2017年預算數為70.9萬元。
9. 住房保障支出(類) 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141.2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3.7萬元,主要是人員增加。
三、關于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1795.72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1536.51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公用經費259.21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四、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03.5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經費6.5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9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9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公務接待費7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五、關于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無2017年政府性資金預算
六、關于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陵水縣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型收費收入、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支出、國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陵水縣人民法2017年收支總預算2583.72萬元。
七、關于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2583.72萬元,其中:上年結轉0萬元,經費撥款收入2583.72萬元,占100%;
八、關于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陵水縣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2583.72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795.72萬元,占69.5%;項目支出788萬元,占30.5%。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陵水縣人民法院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259.21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陵水縣人民法院本級及下屬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13.58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54.28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59.3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陵水縣人民法院本級及下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24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0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0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0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0輛、其他用車4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0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陵水縣人民法院3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項目預算支出626萬元。其中:案件審判303萬元、綜合事務175萬元、兩庭及裝備更新維護148萬元,3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為我院各項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部分
名 詞 解 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 :指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活動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擁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 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十八、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 撫恤(款) 其他優撫支出(項): 是除上述項目以外(義務兵優待、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死亡撫恤、傷殘撫恤、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其他用于優撫方面的支出。
十九、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 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類) 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積金(項) :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三、“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四、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2017年陵水法院預算公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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