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審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四)審理不服三亞市兩級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五)依法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六)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執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而又需要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級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有關賠償案件。
(八)監督、指導本市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九)組織和指導全市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解決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
(十)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兩級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
(十二)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術工作,依照職權管理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三)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四)負責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省高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本部門無下屬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此部分內容詳見2017部門預算表)
第三部分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4537.99萬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4537.99萬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926.91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8.18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89.24萬元、住房保障支出213.66萬元。
二、關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4537.9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794.2萬元,主要是由于一次性項目資金上年已下達。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類)3926.91萬元,占86.5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08.18萬元, 占4.59%;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189.24萬元, 占4.17%;住房保障支出(類)213.66萬元,占4.71%。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2174.9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568.98萬元,主要是人員經費的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49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32萬元,主要是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減少開支。
3.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2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24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522萬元,主要是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政策,減少開支。
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208.1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208.18萬元,主要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養老并軌,新增該項預算。
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45.6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7.24萬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晉升、調資等,人員經費增加。
7.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2017年預算數為143.5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43.58萬元,主要是上年公務員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為年中追加,未列入年初預算數。
8.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213.6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64.16萬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晉升、調資等,人員經費增加。
三、關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2785.99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2346.91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
公用經費439.08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四、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62.84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49.2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49.2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接待費13.64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2017年公務接待費計劃主要用于接待外地各級法院業務交流費用及接待其他單位來訪費用,預計接待批次110次,人數300人。
五、關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本部門無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4537.99萬元。
七、關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4537.99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4537.99萬元,占100%。
八、關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4537.99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785.99萬元,占61.39%;項目支出1752萬元,占38.61%。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439.08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43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34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90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共有車輛29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3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1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9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3輛、其他用車3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0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7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1668萬元。
第四部分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類):指反映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行活動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指反映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二十、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指反映政府醫療衛生與計劃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二十二、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類):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八、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2017部門預算表-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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