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概況
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目前我省部門預算編制實行綜合預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預算中,我單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門預算中。
一、 主要職能
1.在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履行職責,對秀英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依法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方案,確定本區檢察工作的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2.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或裁定的執行和監獄勞教、看守所的執行活動實行監督。
3.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4.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5.對受理的危害社會治安的各類刑事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和提起公訴。
6.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7.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9.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11.提出本院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區委、市檢察院或區委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12.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向有關單位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議;制定有關本院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13.負責本院檢察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在市檢察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管理好本院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14.協助區委組織部和市檢察院按規定管理各類干部;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免本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5.負責本院檢察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訓工作。
16.負責本院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和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17.審批本院各部門工作計劃。
18.負責本院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隊伍建設。
19.承擔區委和市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我院預算單位只有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本級,無下屬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此部分內容即為部門預算公開表,詳見附件)
第三部分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1992.36萬元。其中,收入總計1992.36萬元,均為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支出總計1992.36萬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39.09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36.9萬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94.68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21.69萬元。
二、關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1992.3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501.94萬元,增長33.68%,主要是因為隨著檢察官薪資改革人員薪資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增加以及隨著檢察業務案件量的增加檢察業務費用增加。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1639.09萬元,占82.2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36.9萬元,占6.87%;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94.68萬元,占4.75%;住房保障支出121.69萬元,占6.11%。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一般公共安全(類)檢察事務(款): 2017年預算安排1639.09萬元,比上年增加326.5萬元,增長24.87%,主要是因為隨著檢察官薪資改革人員薪資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增加以及隨著檢察業務案件量的增加檢察業務費用增加。
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安排136.9萬元,比上年增加92.73萬元,增加209.94%,增加
原因是基本養老繳納費率改革以及檢察官薪資改革人員薪資增加。
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 2017年預算安排27.32萬元,比上年增加7.05萬元,增長25.81%;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 2017年預算安排67.36萬元,比上年增加67.36萬元。主要原因為工資調整,增加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增加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費。
4.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 2017年預算安排115.82萬元,比上年增加2.43萬元,增長2.14%,主要原因為工資調整,住房公積金繳費額進行相應調增。
三、關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1559.36萬元,其中:
1.人員經費1302.5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
2.公用經費256.86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四、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66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本年度我院無因公出國(境)計劃。
2016年我院一般公務用車編制為3輛,執法執勤用車編制15輛,實有車輛23輛。2016年預算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64.4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64.4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2016年預算安排公務接待費1.6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2016年公務接待費計劃主要用于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學習交流等公務活動發生的公務接待費用。
五、關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只包括: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1992.36萬元。
七、關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收入預算1992.36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1992.36,占100%。
八、關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支出預算1992.36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559.36萬元,占78.27%;項目支出433萬元,占21.73%。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256.86萬元,無下屬單位。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9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124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71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本級共有車輛23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3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0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1臺。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1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167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類)檢察(款)支出:指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檢察業務工作的基本支出、以及檢察機關業務發展需要單獨設置的經常性項目和一次性項目支出。
十四、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用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支出。
十五、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用于行政單位醫療繳費支出。
十六、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用于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保障(款)住房公積金(項):指用于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費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保障(款)購房補貼(項):指用于在職職工無享受福利性住房或福利性住房未達標準而發放的購房補助經費。
十九、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二、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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