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洋浦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洋浦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在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核定政法專項編制50名,工勤編制5名。內設辦公室、政工科(機關工會)、監察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庭、審判監督庭、司法行政裝備科、司法警察大隊等11個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交辦的執行案件。
(三)依法審判本院決定再審核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四)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市(縣)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五)負責司法救助工作。
(六)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院的調研工作。
(七)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八)負責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
(九)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屬于一級預算單位,無二級預算部門。
第二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此部分內容即為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洋浦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洋浦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洋浦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1506.7萬元。其中,收入總計1506.7萬元,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1506.7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本年收入0萬元。支出總計1506.7萬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69.27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92.52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53.62萬元,住房保障支出91.29萬元。
二、關于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1506.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406.39萬元,主要是我院2016年新招錄公務員5名,且政法編制人員工資普遍上漲,因此我院基本支出預算較上年度增長462.05萬元。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1269.67萬元,占比84.2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92.52萬元,占比6.1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53.62萬元,占比3.56%,住房保障支出91.29萬元,占6.06%。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904.9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05.27萬元,主要是我院2016年新招錄5名公務員,且由于司法改革的原因,工資福利支出相較于上一年度有了顯著提升。
2. 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236.2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64.85萬元,主要是今年中央及省級政法轉移辦案業務經費增多,為了更好的完成支出預算,案件審判項目預算有所減少。
3. 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2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30萬元,主要是今年的中央及省級辦案業務經費增多,綜合往年執行費用使用情況,秉承著量入為出的宗旨,今年案件執行項目支出大幅縮減。
4. 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08.0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9.19萬元,主要是我院聘用的輔助辦案人員增多,日常經常性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增多,增加了各類審判系統的日常維保費用。
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項)支出91.81萬元。
6、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項)支出0.71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7、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支出14.7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11萬元。
8、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支出38.89萬元,比上年預算增加0.08萬元。
9、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支出91.29萬元,比上年預算增加29.66萬元。
三、關于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洋浦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1142.36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982.3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
公用經費160.0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四、洋浦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洋浦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29.05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2.25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22.25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公務接待費6.8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五、關于洋浦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本部門無政府性基金預算。
六、關于洋浦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洋浦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經費撥款收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型收費收入等;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洋浦法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1506.7萬元。
七、關于洋浦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洋浦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1506.7萬元,經費撥款收入1506.7萬元。
八、關于洋浦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洋浦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1506.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142.36萬元,占75.82%;項目支出364.34萬元,占24.18%。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洋浦法院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160.03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洋浦法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83.06萬元,其中:政府采購服務預算83.06萬元,該支出為我院物業管理費,于2016年已完成三年的物業服務招標工作。政府采購工程預算28.90萬元,該支出為我院訴訟服務中心改造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為我院自有資金,已于2017年1月完成招標工作。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洋浦法院本級預算單位共有車輛17輛,其中,領導干部用車1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1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1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1輛、其他用車3輛。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設備0臺(套)。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洋浦法院1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公共安全預算236.26萬元,該預算為項目支出預算中的案件審判項目,設置有案件結案率和案件調解率兩項指標,績效目標完成率均達到90%以上。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類):指反映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用于與開展案件審判工作相關的各項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用于案件執行的差旅費等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其他與辦案業務相關的項目支出。
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指反映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二十、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指反映政府醫療衛生與計劃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二十二、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類):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八、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2017年預算公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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