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 萬寧市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 部門收支總表
七、 部門收入總表
八、 部門支出總表
九、 項目支出績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萬寧市人民法院概況
一、 主要職能
萬寧市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對萬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萬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的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縣)法院委托執行和協助執行的案件。
(三)依法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實有錯誤的,提起再審。
(五)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負責本院監察工作。
(七)對萬寧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教育培訓和開展調研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八)負責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有關經費、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工作。
(九)依照規定協調市編委,管理本院的機構、人員編制工作。
(十)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一)承辦其他應由萬寧市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根據上述職責,萬寧市人民法院內設辦公室、政工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第一審判庭、民事第二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司法警察大隊、監察室、研究室、審判管理事務辦公室、興隆人民法庭、和樂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表
我院2017年部門預算公開表詳見附件1。
第三部分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547.59萬元。其中,收入總計2547.59萬元,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年收入2547.59萬元;支出總計2547.59萬元,包括公共安全(類)支出2110.76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180.76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15.71萬元、住房保障(類)支出140.36萬元。
二、關于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規模變化情況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547.5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247.85萬元,主要是人員經費增加所致。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類)支出2110.76萬元,占82.8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180.76萬元,占7.1%;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15.71萬元,占4.54%;住房保障支出(類)140.36萬元,占5.51%。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1448.7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348.22萬元,主要是人員經費增加所致。
2.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2017年預算數為215.0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40萬元,主要是根據工作任務分配各類經費所致。
3.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7年預算數為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5萬元,主要是根據工作任務分配各類經費所致。
4.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441.9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82萬元,主要是2017年將“兩庭”建設(項)納入其他法院支出(項)所致。
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7年預算數為7.95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32.2萬元,主要是退休人員經費由社保發放不再納入部門預算所致。
6.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71.3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171.32萬元,主要是養老保險改革增加養老保險所致。
7.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2017年預算數為1.4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0.38萬元,主要是遺屬人員生活補助基數增加所致。
8.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2017年預算數為2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0.86萬元,主要是2017年將公務員醫療補助(項)從行政單位醫療(項)分出所致。
9.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2017年預算數為86.7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49.53萬元,主要是公務員醫療補助基數上漲。
10.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7年預算數為140.3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8.67萬元,主要是人員減少所致。
三、關于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為1885.59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1607.55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
公用經費278.04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國內差旅費、維修(護)費、培訓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四、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77.51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經費零元,較上年預算下降5萬元。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未安排出國計劃。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7.51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零元,公務用車運行費57.51萬元),較上年預算增長9.52%。增長的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加,相應車輛運行費有所增加。
公務接待費2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五、關于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原則,萬寧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為經費撥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總預算2547.59萬元。
六、關于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2547.59萬元,其中:經費撥款收入2547.59萬元,占100%;。
七、關于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萬寧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2547.59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885.59萬元,占74.01%;項目支出662萬元,占25.99%。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萬寧市人民法院本級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278.04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萬寧市人民法院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總額63.4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63.4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萬寧市人民法院本級共有車輛18輛,其中,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6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
(四)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萬寧市人民法院5個項目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605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經費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安排給單位,且不與單位征收任務掛鉤的資金。
二、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四、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六、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國庫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七、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八、罰沒收入: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物的變價款收入。
九、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
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單位自有資金:除財政部門安排和單位征收、收取的資金外,單位自身獲得的資金。
十二、收回存量資金:指財政部門從按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中安排給單位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十三、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反映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活動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擁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十九、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是除上述項目以外(義務兵優待、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死亡撫恤、傷殘撫恤、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其他用于優撫方面的支出。
二十、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反映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二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四、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五、“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六、機關運行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2017年萬寧市人民法院部門預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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