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支付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不得用于“三公”經費,也不得用于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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