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12類)資金用途包括:
1.人員經費支出。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在編及聘用人員的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也可用于聘用專職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其他人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高溫補助、交通補助、獨生子女費、勞務報酬等。
2.公用經費支出。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水電費、差旅費、會議培訓費、交通及車輛運行費、設備維修維護費、專家勞務費等。
3.衛生材料支出。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耗費的各種醫療衛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殺用品、計生藥具、試劑、注射器、酒精等。
4.低值設備支出。購買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的單臺(件)價格不超過20萬元的小型醫用設備等,總設備支出不得超過機構本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10%。
5.項目管理經費。用于組織相關宣傳、健康教育活動等資金。
6.需方補助經費。用于服務對象的補助項目,例如為老年人健康體檢提供的早餐費等。
7.醫療檢驗服務費。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
8.指導經費。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安排市縣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指導經費,總費用可以參考1元/人的標準根據本地區服務人口抽取,用于開展質量控制、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經費以及指導專家的津補貼。
9.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用。由家庭醫生團隊向城鄉居民提供免費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落實20元/人用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服務內容重復部分費用,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行選擇一項進行發放,不得重復發放。
(二)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12類)資金嚴禁用于以下支出:
1.基本建設工程。包括房屋新建和改擴建、房屋維修、 購買裝修材料等。
2.購置大型設備等。包括大型醫用設備配備、車輛購置及信息系統(軟件)購置或開發等。其中,大型醫用設備配備指納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目錄管理的設備。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編人員的基本工資、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開支范圍:
主要用于需方補助、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等支出,符合國家和省級有關項目方案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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