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清理名存實亡的“僵尸公司”,更好推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落地實施,《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強制注銷規定作了細化:一是公司自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起,滿3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二是公告期內,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注銷程序終止;三是公告期限屆滿后無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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