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公司法》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細化了公司調整出資期限等有關義務:一是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二是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公示認繳和實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公司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類監管;三是公司未按照本規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注并向社會公示。此外,對于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未依法履行實繳義務,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關信息的,依照新《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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