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新《公司法》平穩施行,消除存量公司對于調整出資期限不確定的擔憂,為存量公司調整出資期限預留較為充裕的時間,《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根據我國當前存量公司數量和出資情況,并結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為存量公司調整出資期限設置了為期3年的過渡期,具體而言:一是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此外,《規定》在遵循新《公司法》基本原則和要求前提下,對涉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作出例外安排,規定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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