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個體工商戶地區特色、經營特點和行業特征差異都非常大,對“名特優新”四類個體工商戶的具體認定標準,《指導意見》規定由各地結合實際,在滿足基礎標準的前提下,以市(地)或縣(區)為單位制定,并向社會公示。《指導意見》要求,分類標準要充分體現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發展導向和特色產業,并且鼓勵各地制定量化指標體系,增強分類工作的可操作性。
符合以下基礎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才有資格被認定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
1.在分型中屬于“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對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返鄉創業農民工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這個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2.申報或推薦之日前2年內,沒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信息,或者已經完成信用修復;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沒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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