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造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嚴重違反統計法,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干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違背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和求真務實工作作風,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范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這對于防治統計造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端正黨風政風、促進統計事業高質量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一是加強了黨對統計工作的全面領導?!稐l例》是最重要的黨內法規之一,是全黨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敖y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范疇,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以及對統計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必將促進黨員領導干部深刻認識統計造假極端危害性和防治統計造假極端重要性緊迫性,自覺增強防治統計造假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二是強化了對統計造假行為懲治的紀法銜接。“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范疇,為追究黨員干部統計造假紀律責任提供了直接依據,有利于推動將《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統計法律法規和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落到實處,實現紀法有效銜接,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三是有利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統計的一項基本職能。將“統計造假”納入《條例》處分范疇,強化對統計領域公權力行使的監督,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更好地保障統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客觀真實反映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情況,提高統計監督的有效性。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