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統計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統計工作的,依法予以保護。對干預行為進行過拒絕、抵制但仍被迫參與統計造假活動的,如果相關人員進行了如實記錄報告,將依規依紀依法對其從輕、減輕提出處分處理建議;對如實記錄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未進行記錄報告或未如實記錄報告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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