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有以下四類情形的,屬于干預統計工作并需要記錄。一是自行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二是強令、授意、指使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三是以任何方式干擾、限制、阻礙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對統計督察、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進行過問打探或者請托說情、插手干預的;四是其他干預統計工作、妨礙統計職權獨立行使的行為。
根據《領導干部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報告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干預統計工作的記錄人員主要是統計機構的統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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