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將“統計造假”違紀行為劃分為兩類,一是進行統計造假,二是對統計造假失察。根據《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條例》,進行統計造假的行為表現主要有: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等。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表現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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