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對黨員領導干部涉及統計造假的紀律處分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共有兩款。第一款: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統計造假違紀主體包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統計造假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領導責任者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統計造假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統計造假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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