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設施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安全疏散設施等。建筑消防設施能否發揮預防火災和撲救初期火災、控制火災蔓延以及保護人員疏散的作用,關鍵在于做好日常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組織檢驗、維修、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此要求,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關于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規定》明確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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