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各業主、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同時,細化了共同負責的具體要求:一是所有業主和使用人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明確一名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二是統一管理人對高層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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