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安全評價師變動的;
(四)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五)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名稱、人員變更登記表》;
(三)變更后的法人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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