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一式四份)報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接到申請材料后,根據本規定和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應在5個工作日內經預審后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二)省安監局經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三)省安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在資質批準后30日內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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