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以外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時,應按照“一項目一備案”的原則在我省進行備案,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承擔項目的負責人和安全評價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五)評價機構簡介;
(六)甲級資質安全機構跨省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
(七)報告結束后及時提交安全評價報告。
上述資料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將調整后的資料報省安監局告知性備案。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海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