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有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專業能力的安全評價師。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占專職安全評價師的數量不應超過規定比例;
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與其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能力要求的專職安全評價師至少1名;
專職評價師的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參照國家安監總局《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對照表》。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能力可通過普通高等院校學歷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學術專著、科研論文、科技發明、科技進步獎等從業經歷證明材料認定(科研論文為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實施前發表的);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有二級資質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為安全評價師繳納的社會保險(失業、醫療、養老、工傷等)證明(事業單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具體的證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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